影视剧侵权案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原告方如何就损失数额进行有效主张,被告方如何就赔偿数额进行有效抗辩,是实务中的重点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项下十七项细分权利之一。信网传播权等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法官可能会考量这几个方面:
1、侵权人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3予赔偿;
4、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项规定具有兜底性质)。
笔者在媒体TechWeb的采访中曾表示,实务中,知识产权类案件往往在损失数额计算方面,可能无法做到精准。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障碍,甚至在某些案件的办理实务中,根本无法做到准确计算。
我们经常看到“几分钟讲电影”这种类型的短视频。这种短视频,到底算不算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若该短视频,是对电影、电视剧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对其进行了实质性替代,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则可能涉嫌侵害影视作品的信网传播权。
无法较准确地判断涉案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后续即便计算出侵权数额,也没有意义。
一个侵权短视频内容,可能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实现了广泛传播,获得了大量关注、浏览、点赞、评论、转发等用户的互动行为,权利人从“受到实际损失”这个角度可能无法计算。
那此时,权利人应如何从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个角度来思考、主张赔偿数额呢?
换个思路,或许会有所突破。
其实互联网平台上的“浏览”、“阅读”概念,对应的是广告行业中的“曝光”、“CPM (每千人曝光成本)”概念。
而某些互联网平台的CPM报价,在广告买量市场中,是有合理区间的。
这样是否就寻求到了数额量化的可能性?
针对赔偿数额进行完全精准的主张,在一些案件中,或许还做不到。但从刚提到的价格量化角度,可能会给权利人一些启发。
基于证据,要向法庭“说理”,而且“说理”逻辑要自洽。
权利人可以证明赔偿的具体数额,也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比起精准计算,概括估算可能在实务中的意义,要更大。
从这一点能看出,律师对公司业务的深入理解,有利于法律实务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主张,或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抗辩。如何在知产类案件中,相关方寻求相对精准、有理有据的数字,是关注知产业务律师的重要课题。
总而言之,权利人应尽可能地向法庭提供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支撑该计算方法的相关证据,向法庭以说理的方式,阐述其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合法性。
甚至可提出两种及以上算法(如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等)。如果能相互印证,这对于获得较高额赔偿有积极意义,甚至可能突破500万元上限。
当然在实务中,权利方能提出两种及以上有证据支撑的合理算法的情况,其实较少,实际情况可能也不支持权利人做到计算准确。维权成本也要将律师费、时间精力等或有成本考虑在内。
另外,平台公司需关注避风港规则、红旗原则的适用。
在实务中,平台公司经常以避风港原则进行主张、抗辩。
然而,平台公司却不能忽视涉案情形是否涉及“平台主观过错”, 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是否具有“明知或应知”情形。
若平台公司将各类热播影视作品按照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推荐,并通过设置视频分类、智能索引、话题编辑等方式推荐涉案侵权视频,甚至在权利人多次通知其删除侵权视频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可能被法院认为存在主观过错,平台对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了帮助作用,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是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的例外。“红旗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从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 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 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流量对于短视频行业中的平台公司来说,是其根本。有了流量,就有“无数种”商业模式。
这个话题,可能也是“长短视频”公司间发生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平台加强审查、删除侵权视频,或许可能会影响用户粘性、削减流量,造成利润下滑,但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出成本,所谓“欲戴其冠,必承其重”,权利应该与义务相对等。
对于权利人来说,在面对盗版问题时,应及时保留甚至保全相关证据。权利人也可以委托律师,通过证据保全、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涉嫌构成犯罪(如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受害人可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进行报案。
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能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实现文创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简介
曲虹潭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曾参与标的额超千万元的诉讼案件,拥有较强的争议解决能力。曲虹潭律师拥有双硕士学位 (北航、北理),系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并拥有国家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专业八级证书等,具备一定的涉外业务能力。曲虹潭律师曾就职于快手等上市公司,积累了较丰富的行业经验,尤其在互联网业务、文娱游戏业务、公司业务方面具备较深刻的行业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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