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LegalMVP普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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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宪章。
新《公司法》的变动对公司章程影响重大,因此,建议每家企业都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对以下重点进行修订,确保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降低公司法律风险,促进公司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长久发展。
我们根据新《公司法》的变动,总结了公司章程的9大必改项和8个建议修订项,给公司和律师参考。
以下内容源自LegalMVP出品的普法手册模板——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
注:文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使用简写为“新《公司法》”。
01 9大必改项
1.1 修订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期限
1.2 明确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方式
1.3 明确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责任
1.4 修订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与责任承担
1.5 增加对定向减资的约定
1.6 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要求
1.7 明确利润分配方式
1.8 明确股东表决权
1.9 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发行面额股或无面额股
02 8个建议修订项
2.1 考虑增加股权/股份转让的特殊限制
2.2 细化董监高的责任
2.3 扩大股东查阅权
2.4 调整公司架构
2.5 落实职工代表参与
2.6 规定清算组成员
2.7 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对股份发行进行授权的内容
2.8 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类别股的发行规定
01
9大必改项
1.1 修订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期限
新《公司法》对企业在公司章程中修改出资期限有强制性要求,公司务必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后及时修订公司章程的出资期限相关内容。
修订要点:
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之间,在公司章程中将出资期限调整为2032年6月30日之前;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最迟的出资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之间,在公司章程中将发起人缴足认购股份期限调整为2027年6月30日之前;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调整,设立前发起人就要缴足股款。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1.2 明确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方式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使用非货币实缴的方式,尤其是明确了股权、债权可作为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通过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实缴的相关限制、流程与这些方式占出资的比重。
明确股东是否可以通过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缴;明确股东是否可以通过股权、债权出资,以及可以使用哪些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明确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出资的最大金额,以及各个股东使用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和限制;明确股东使用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评估、作价,核实、转让的标准和流程。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1.3 明确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责任
新《公司法》中,对未履行实缴义务的股东以及其他有责任的相关方规定了具体责任和赔偿情形,公司章程中需要对此进行细化和明确。
明确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对明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形(如融资困难、履约困难、债务风险、业务受限、内部矛盾、被行政处罚等),以及股东需要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明确股东抽逃出资的,除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外,还应对明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形(如融资困难、履约困难、债务风险、业务受限、内部矛盾、被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需要承担的具体连带赔偿责任;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和书面催缴的义务。并规定如果未及时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1.4 修订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与责任承担
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与辞任规定;规定当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以及追偿的额度;有限责任公司需规定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1.5 增加对定向减资的约定
新《公司法》下,在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从而实现定向减资。这条规定涉及到减资的方式、中小股东的保护、股权回购和对赌协议的可行性。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全体股东对不按比例减资的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对不按比例减资的可行性与具体方法。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1.6 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要求
新《公司法》新增了对于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其中,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以及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可能会造成相关决议不成立以及被撤销。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规定同意决议事项所需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1.7 明确利润分配方式
新《公司法》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特别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全体股东对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可行性与具体方法。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
1.8 明确股东表决权
新公司法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特别约定股东的表决权的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全体股东对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可行性与具体方法。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1.9 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发行面额股或无面额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可以选择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有助于公司不受制于面额股发行价不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从而更加灵活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因为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所以对于股份类型的选择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修订的项目。
规定公司采用面额股还是无面额股;可以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规定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在招股说明书附有的公司章程中规定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02
8个建议修订项
2.1 考虑增加股权/股份转让的特殊限制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无需获得其他股东同意,仅需通知,但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另有规定,比如增加一些限制。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份转让增加限制。
明确股权/股份转让时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以及相应的限制;明确哪些股权/股份可自由转让,哪些有限制;明确转让时需要通知其他股东的具体事项;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流程;考虑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增加对股权/股份转让的特殊限制。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2.2 细化董监高的责任
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对董监高的责任与限制,明确其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及具体标准,并新增了一些赔偿情况,公司可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更加细节和标准和赔偿情形。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以及符合这些义务的具体标准;规定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规定董监高在(1)直接或间接进行自我交易、关联交易;(2)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3)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时,需要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以及决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权比例和数量;明确下什么情况下(比如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以及公司章程中的其他规定),需要将因这些情况从所得的收入或者是收益归公司所有,以及相关细节;可以规定为董监高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以及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2.3 扩大股东查阅权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查阅权,允许股东查阅、复制一些公司内部文件。公司可以修订公司章程相应内容,从而既能符合法律要求,又能保护公司商业机密。
在公司章程中,就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增加细节操作条款;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具体流程和限制情形;规定股东委托第三方查阅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限制股东查阅;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2.4 调整公司架构
新《公司法》对公司架构中的董事会、监事会有了新的规定,还增设了审计委员会,公司章程可以就此进行规定,调整公司架构。
明确是否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仅设一名董事或一名监事(需满足一定条件);明确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设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成员要求、决议方法等。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2.5 落实职工代表参与
新《公司法》规定,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等等职工代表参与的内容。对此,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明确董事会(如有设立)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和人数;明确监事会(如有设立)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和人数;明确职工代表在审计委员会(如有设立)中的参与方式;规定选举职工代表的流程和方法、对职工代表进行换届的流程和方法等细则。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2.6 规定清算组成员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清算组的人员进行特别规定。
明确特别指定的清算组的人员。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2.7 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对股份发行进行授权的内容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这样有助于公司快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提升融资的效率和灵活性。
考虑规定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明确被授权发行股份的期限;明确被授权发行股份的具体数量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2.8 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类别股的发行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条款,明确发行不同类别股的规定,包括优先股、表决权差异股和转让受限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明确是否发行类别股;规定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规定类别股的表决权数;规定类别股的转让限制;规定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规定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03
结语
以上内容供参考,可能会有遗漏和不准确之处。具体如何修改,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新《公司法》即将生效,建议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尽快在律师的指导下修订公司章程,避免法律风险的同时,利用好新《公司法》带来的利好制度。
这些内容源自LegalMVP出品的普法手册模板——《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内设100道适合律师给企业家普法的新《公司法》相关问题。
这100道问题符合企业的经营实务,对企业有实践价值。律师购买该手册后,可以加上自己的名字和介绍,修订内容后,打印成册发放给企业普法。也可以使用其中内容,在朋友圈普法、拍摄普法短视频等。
其核心目的,是帮助律师抓住新《公司法》即将生效的风口、树立专业形象,服务好老客户,获得更多潜在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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