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干货”: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作为“上班族”的你是否清楚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不是所有条件下的受伤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本文将逐一介绍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

普法“干货”: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参加团队建设活动,诸如团建、开会、学习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属于“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时受伤,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普法“干货”: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而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上班途中的工伤情形在实践中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例如,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14行终352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赵某与同事姜新村当天工作结束后,未吃饭饮酒,两人在齐刘路上分开时间为21时30分左右,至赵某发生事故时,中间间隔1小时20分钟,结合大夫营站点到楼王村赵某家路程3公里左右、公安交警部门检测赵某为醉酒等事实,能够推定赵某虽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并非是在合理时间内,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齐人社伤字[2020]86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普法“干货”: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上述三种情形不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外出等情形,因此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

但是,第一种情形考虑到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潜在关联,将其列为视同工伤情形;第二种情形,职工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应当得到鼓励,由此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予以补偿,因此视同工伤;第三种情形,虽然不是现在就职单位造成的,但军人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也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他们旧伤复发理应得到制度保障,因此也列为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认定工伤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综合考量,认定工伤后,应当确定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等。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幸遭遇工伤,应当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丧失采取法律手段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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