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工伤:工伤的认定、申报及待遇

一文了解工伤:工伤的认定、申报及待遇

近期,有人咨询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能申报工伤么?发现大家对“工伤”这个词虽不陌生,但是对于工伤的认定及申报程序等实质性的内容还是不太清楚,今天就这些问题做一个详细的解读。

一、工伤的定义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从定义上来看,比较规范的“工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二、工伤的认定

对于工伤的认定,法律是由明确规定的。

属于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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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七种情形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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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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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送医救治后就应要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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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要额外注意申请时限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交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没有在1年内提交申请,社保部门后续将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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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救济途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此处的行政复议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两者可自由选择;而且行政复议决定并非终局决定,申请人还可就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工伤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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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10级待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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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本表是精算成本、赔付协商时的重要工具,建议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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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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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大家,入职新单位以后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一旦在工作中出现意外,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的费用,最后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面临大额工伤赔偿款时,往往会采取拖延的策略,从而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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