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告诉你,法院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保全概念

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开始后以及执行前 ,为保障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以及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总称。

二、保全对象

1、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可以保全被申请人已到期的债权

4、行为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三、保全措施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1、一般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不宜由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2、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等):变价后保存价款: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法院变卖,保存价款

3、被申请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清偿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4、对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对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的保全措施,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四、保全种类

(一)诉前保全

1、时间:诉讼开始之前

2、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2).被申请人住所地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3、提起主体: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担保:

(1)诉前财产保全,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2)诉前行为保全,数额由法院决定。

5、时限:在48小时内

6、保全解除:提起保全申请人在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

7、救济

(1)事中救济: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事后救济: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不是申请额超过判决认定)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中保全

1、时间:诉讼进行之中

2、管辖法院:

(1)受理案件的法院

(2)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接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保全。

(3)人身安全保护令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

3、提起主体: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职权

4、担保:

(1).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2)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应依法提供担保。

5、时限:只有情况紧急才48小时,反家暴72小时内

6、解除:出现解除事由如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发生了变化等

7、救济:(1)事中救济: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事后救济: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不是申请额超过判决认定)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行前保全

1、时间: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前

2、管辖法院:

(1)执行法院

(2)保全未到期自动转入执行

3、提起主体:债权人

4、担保:一般不需要

5、解除:履行期届满后5日不申请执行

6、救济:(1)事中救济: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事后救济: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不是申请额超过判决认定)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特别注意

(一)关于管辖法院

1.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2.二审法院裁定对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3.再审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原审法院或执行法院实施。

4.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法院不予受理。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关于保全解除

1、保全措施采取后,应当持续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即使二审中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案件仍处于诉讼过程中,一审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并不当然解除。

2、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9-07 05:49
下一篇 2024-09-0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