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诉讼保全概念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 适用条件
1、 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 须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未在30日内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 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 适用条件
1、 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 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 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 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四、 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一)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类:
1、 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2、 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3、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但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被6篇案例引用
4、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
来源:每天一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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