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争事实属于客观事实,属于过去的事实,无法还原重现。而裁判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形成于诉讼,来源于证据。诉讼其本质即是法官试图通过证据拼接出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过程。那么,法官拼接的法律事实是否正确,即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应从事实形成时间,构建其事实的证据逐个分析。
首先,法律事实形成的时间
从庭审程序来看,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之后,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核,最终总结得出事实。即法律事实来源于证据审核之后,也就是说在开庭之时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而法官的内心确信也来源于证据审核之后,而非来源于庭审之前。故,除非属于《证据规定》的免证事实事项,否则所有法律事实都应有证据支持,包括事实推定的前提事实。而前提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往往是再审法定事由第二项的常见情形。
其次,构建基本事实的证据链
当事人所举证据大都是零星的,需要法官通过拼接形成证据链从而推定出法律事实。当事人质证即是对证据链条上的证据进行筛选的过程。可以以要件分析法采用列举式逐个分析,倘若通过对证据链的某个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使该证据缺乏证明能力,或者证明力极低,能够使整个证据链条因此断裂或不稳,这种情形下该证据做为基本证据因违反《证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基本事实便会因缺乏证据证明无法形成证据链而无法认定。
比如:当事人的陈述,虽然也属于证据的一种,但走到诉讼之中的当事人其陈述都是经过利害取舍的片面陈述甚至虚假陈述,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持其陈述才可以采信。
比如:证人证言,证人没人亲自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建立,尤其当其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陈述,以上都属于言词证据,但言词的特点就是易变性,谁能保证其言语是真的,又可以认定其之后不会改变?所以,对于言词证据即使有证明能力,也需要其他客观证据做佐证,即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倘若没有佐证,该证据则因为失去证明力而不能进入事实认定的证据链。
最后,裁判文书中对证据认定的理由
证据经过质证之后,法官的认定是否合法,实际并没有给当事人辩驳的权利,所以,当事人在之后的程序中,包括上诉,再审等程序中对原审所认定的证据提出质疑的,二审或再审法院应当对此予以回应。倘若之后的裁判始终回避当事人对证据认定的质疑,难免有“无理”之嫌,或者说,至少该法律事实的认定是有瑕疵的。从其中也能分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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