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7条第2款规定,法院裁判结果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当再审。如何理解和把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何为“基本事实”?
1. 案件的基本事实并非普通的一般的事实,其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案件的具体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以及民事责任最终承担等事实具有实质影响。这些事实是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2. 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裁判结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最终裁判结果中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即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基本事实作为因,查明后,才会推导出裁判结果的果。如果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则最终得出的裁判结果就是错误的。
其次,实践中,哪些情形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民事诉讼法中,要求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如果对于基本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则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 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对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证据系虚假伪造的,并不具有真实性。
3. 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如果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则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不应作为证据适用。如依据非法证据认定基本事实,则属于缺乏证据证明。
4. 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日常生活法则。这种情况一般指案件承办法官在对当事人提交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违反正常的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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