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日常咨询中很多当事人表示「法院没有采纳我的关键证据,我要求再审。」
那么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吗?
以这个理由真的不会。
先看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理由中,与证据有关的有三项,概而言之为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搜集经申请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只有满足这三项才能够申请再审。
因此,写好再审申请一定要弄清一个问题,何为主要证据?
说得通俗点,为何再审程序以这个理由无法启动,一定要搞明白口中或脑海中的关键证据,是不是主要证据。
主要证据有三个特征。
第一,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或者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而不是证明案件的间接事实、辅助性事实或者背景事实的证据。
倘若发现所掌握的证据是单个证据,或者没有原件,那就要小心了。由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时对方又不予以认可,那么法院确有理由不予以采纳。
譬如借钱,主要证据是借条和转账凭证。买卖,主要证据是合同、货物、价款等。
第二,主要证据具有证明力。
譬如证据对方认可、证据经过公证、证据有原件可以核对,但是对方没有或者对方有证据,但我方不认可。
这就表示我方的证据证明力要高于对方。
第三,主要证据是不可或缺的证据,若缺少,案件性质就不一样,案件适用法律就不一样。
譬如张三拿着欠条去起诉李四要求还钱,结果李四五大三粗没收到法院传票没去参加开庭,法院依照民间借贷做了判决。李四事后发现不对,写这欠条是因为欠对方货款,对方给的货最近质量还出现严重问题。此时,李四就有权申请再审,因为案件本来是买卖合同,张三故意骗法院以民间借贷起诉了,案件缺少了主要的证据和事实。
现在搞清,关键证据和主要证据的区别了吗?
有问题可以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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