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571条【提存的成立】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的成立】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存成立及对债务人效力的规定。

【法条解读】

立法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合同法并未对提存成立的时间和效力作出一般性规定,应当予以弥补。经研究,提存成立的时间和效力对确定风险转移和孳息归属的时间、债务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存续期间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故结合比较立法例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既有做法,本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按照提存的一般程序,债务人应当填写申请书、提交法定的材料,提存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提存申请被受理的,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依法制作谈话笔录、审查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提存。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提存部门应当依法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这有助于确定提存的成立时间,同时也与本法第890条中“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的规定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1)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提存部门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成立的日期。(2)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提存部门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成立的日期。(3)提存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为提存成立的日期。

提存成立的,则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但并非必然、绝对地导致债务消灭。如果提存标的物确实是根据债务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且不存在任何瑕疵,则提存成立时,构成了本法第557条第3项规定的“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消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据此提出抗辩。同时,依据本法第520条第1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但是,如果提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或者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不符,债权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的,不能构成本法第557条第3项规定的“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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