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专题解读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保障职工在工伤情形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设定,取决于国家和各统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有三大类:

(一)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医疗待遇包括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待遇包括治疗性康复费用、职业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外,还有三种基金支付情形:一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三是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三种,具备其中之一基金停止支付待遇: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是拒绝治疗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工伤预防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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