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数据平台,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审批系统,是指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整合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层 级,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 监督管理等功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工程审批系统分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省(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城市工程审批系统。
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情况和工程审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分析评估。
省(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对下辖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情况和工程审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分析评估,并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管理。
城市工程审批系统是指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审批系统,承载 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受理、审批、服务、管理业务,在“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第四条 工程审批系统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所有审批、服务和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价、技术审查、日常监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地应当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着力打破“信息孤岛”,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第二章系统功能与工作体系
第六条 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主要包括“多规合一” 的”一张蓝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等内容;
(二)在线并联审批功能,主要包括咨询服务、网上申报受 理、进度查询、电子材料分发流转、并联审批、部门征求意见、 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内容;
(三)统计分析功能,主要包括多维度查询、统计、分析、 评估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功能,主要包括审批计时、超期预警、效能 督察、信用监管等内容。
第七条 鼓励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 等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推广运用,加快推进电子辅助审 批,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工程审批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由综合管理单 位、审批服务单位和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分工负责。
第九条 综合管理单位是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工程审批系统 建设、运行、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整合建设本地区工程审批系统,实现与相关信息 系统互联互通;
(二)牵头制定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时限 要求、收费标准等规定,建立系统管理制度、协同工作机制、监 督考核机制、标准规范体系等;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实 时掌握项目审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四)其他与工程审批系统有关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的综合管理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和城市工程审批系统的综合管理单位由地方人民玫府明确。
第十条 审批服务单位是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审批服务工作,确保相关审 批信息真实、实时载入工程审批系统;
(二)按照改革要求,优化本单位审批业务流程、办事指南、审批要素、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等,提高审批效率;
(三)其他工程审批系统审批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运行维护单位是承担工程审批系统具体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工程审批系统开发设计、运行维护、功能完善、安全保障、互联互通、数据管理等相关技术工作,确保工程审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制定公布的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材料清单等规定,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并随时查询审批进度。暂时未实现网上申报的事项,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受理申 请人申报。工程审批系统和综合服务窗口应当主动公开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承诺时限等信息,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便民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各地应当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快实现“无纸化”“不见面”审批。
第十四条 接到申请材料后,由综合服务窗口人员通过工程 审批系统出具受理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即受理,并即时 推送至相关审批服务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不予受理原因。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审批服务单位接到工程审批系统推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应当协调相关审批服务单位同步开展审查,共享办理情况和审査意见。
审查过程中内部审批办理程序、部门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评 审、技术审查、委托中介服务、公示、公告、检测等环节起止时间和办理结果等信息,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及时获取审批意见 和相关电子批复文件。暂时不能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获取的,由综 合服务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反馈审批意见和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规范审批办理程序,明确审批接件、受理、办理、办结等各环节的管理和时限要求。
进入审批办理程序后,遇特殊情况按规定需要暂停审批的,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具明暂停原因,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是指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审批无法进行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地“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应当接入工 程审批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全过程以及形成的建设条件 和要求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作为审批服务单位的审批依据。
第十九条 已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区域评估成果应当纳入 工程审批系统,供审批服务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时调取。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报装受理、费用缴纳、验收接入申请等“一站式”服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交易、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已有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应当与工程审批系统对接。
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咨询服务、中介事项管理、中介机构注册、委托管理、成果共享、服务评价、信用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相关信息的归集和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建设的,由工程审批系统在项目代码基础上生成工程代码。
第二十三条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对审批全流程各阶段、各事项、各环节进行计时管理,并依据承诺时限自动提醒相关审批服务单位。
审批计时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用时是指从立项到竣 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全过程所有事项审批办理总时间,包 括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专 家评审、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时间。施工图审查以及市政公用 服务报装接入时间计入审批用时,听证、检验、检测、公示、公 告等时间不计入审批用时。
办理时间从工程审批系统确认受理申请开始计时,到事项办 结反馈审批结果停止计时,不包括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暂停时间。
按阶段并联审批或并行推进的事项,重叠时间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综合管理单位对审 批流程、审批事项、时限要求及相关规则的变更,及时对工程审批系统进行调整,并与上级工程审批系统做好衔接。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加快推广电子材料和电子证照的应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依据。经有效验证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电子材料和电子证照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七条城市工程审批系统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要求,提供“一张蓝图”、审批详情页面和接口服务,并将项目信息、审批全流程信息等实时共享到上级工程审批系统。省(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将本地区项目信息和审批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到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实时共享延宕时间不超过10分钟。
数据共享要求发生变化,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城市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将本地区“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等改革成果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共享至省(自治区)和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地加强工程审批系统与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协同应用,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监管和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地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和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工程申批系统监督检查机制,对 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情况和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 检查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存在的问题,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地方及时整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情况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发现相关部门和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规增设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或审批要件的;
(二)违规在工程审批系统以外进行审批,或实时流转存在问题的;
(三)通过线下审批线上补录、违规暂停等形式主义做法,造成工程审批系统记录审批时间与实际审批时间不符的;
(四)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时、其实共享审批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各地应当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投诉举报处置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各地应当按要求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的应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将小程序二维码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相关办事服务点、办事窗口等显著位置展示,并展示在工程审批系统网上办事页面显著位置。各地应当安排专人登录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及时处理建议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运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 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负责工程审批系统的技术支持 和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保障网络畅通、性能 稳定、数据实时共享,配合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 解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相关等级 保护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和传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地区工程审批系统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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