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一)申请人适格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但主要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的资格也会发生转移:一是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二是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被申请人不适格,行政复议机关就无从开展复议活动。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复议申请中列明被申请人,且所列被申请人应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四种请求:其一是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其二是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其三是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其四是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任何一种复议请求都必须以一定的事实根据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其与该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一般就足以满足作为复议申请条件的事实根据的要求,而不需要申请人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其合法权益的确被侵犯。
(四)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古罗马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只有及时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为了及时解决纠纷、保障行政效率,法律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进行了限制,超过这一法定期限,申请人的申请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复议申请不会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有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两种(复议法第九条)。
第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没有做出延长规定的情况下,应自其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过60日,行政机关则不予受理。
第二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特别期限。在特定的领域,法律会根据特定的情况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进行延长。有此类特殊规定的,复议期限以特殊规定为依据。
(五)递交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即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用机构代码等。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签名及手印(公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证明材料。
除以上五点之外,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还必须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的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如果就该争议行政行为,申请人已经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就不能因同一行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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