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关于本文想探讨的内容,其实关联着另外一个问题:刑事案件的结果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之所以会产生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的疑问,归根结底还是担心一个问题,即:刑事案件请律师介入会不会影响到案件结果?会不会有效果,有好效果?毕竟,请律师总是要花律师费的,律师费可是真金白金,不能白掏吧!

那么我们首先来谈谈,刑事案件的结果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

有人说:当然是“领导”决定。尽管这个“领导”的概念可能还很抽象。

有人说:当然是案子谁办谁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就公安决定,法院审判就法院决定。

有人说:当然是办案人员决定。毕竟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是由人来承办的。

还有人说:是由法律、政策、舆论、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律师辩护等多重因素混合决定的。

这些说法都不能说完全错,在实践当中也的确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不过,决定不仅是一种结果,更是一种过程。这就好像吃饭,饱是一个结果,但吃什么、吃多少是过程,没有吃这个过程,就不会有饱这个结果。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决定是如何做出来的,做决定的依据是什么?总不可能拍脑袋就做出来了吧?那样做出来的决定,不仅错误率太高,而且对于司法活动这一代表国家意志的严肃性、权威性的活动而言,恰恰是不允许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对于决定结果的过程,决定的依据,决定的出处,是由刑事案件当中的证据所支撑的。以及由此展开的对于证据证明资格、证明力的质证与辩论等等。可以说,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其实都围绕证据展开,并由证据决定结果。哪怕是作出决定的主体可能是“幕后”的,但决定的背后,还是证据。

在揭示了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根本因素之后,那么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能干什么呢?

我想用法律规定来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之所以这里的法律规定说的是“材料和意见”,而没有直接说“证据”,是因为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查证,符合规定,才会被认定为证据。如果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律师一样可以提出相应的意见,经查证属实,这样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呈堂证供。还有其他的情况是,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充分的证据指控当事人犯罪或者应当重判的证据,那律师就可以完全的进行无罪辩护或者要求减轻从轻处理的意见。当然,也有可能办案机关自己主动纠正、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不犯错误,不过,说实话,你能看到自己的后脑勺吗?

那么,为什么还是有许多人认为请律师无用,而且实践当中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效果有时候确实不那么好、不那么有用呢?原因在哪里呢?除开客观情况,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提出这个问题的主体

1、家属、当事人

除极少数累犯、惯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不小心初次犯罪。因此,我们可以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没有或缺乏跟法律打交道的经验,特别是跟法律实务、跟律师打交道的经验。当人们对某件事、某个群体陌生或者不熟悉、不了解的时候,往往就会顾虑重重、疑窦丛生。重要的是,我们是低头逃避消极应对呢?还是积极认知积极利用呢?不要因为不了解就产生误解和偏见。多知多识多用嘛。

2、办案机关

我之前写过文章,在刑事案件中,虽然律师和公检法办案机关都是依据的同样的法律,但是立场却天然存在根本不同。立场不一样,说的话就可能千差万别。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负责“抓人”的公安机关和警察,他们的工作和职责是什么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而律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很明显,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完全相反的,一个要打击犯罪、积极破案,保护抽象的国家和社会,一个要维护具体的、个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办案机关的办案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说的通俗些,处处跟你“做对”的人,你会有很好的容忍度吗?甚至真的从内心喜欢吗?忠言逆耳虽然利于行,良药苦口虽然利于病,但不是人人都能受的了的。这是人性,很难改变。

所以下次遇到某些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家属说:这个案子不用请律师,请律师没用。请思量清楚,他们到底是“好心好意”,还是基于自己的立场“别有他意”。

3、其他人

其他人的范围就很广了,含义就很丰富了。可能包括运作关系的掮客、招摇撞骗的骗子、与己无关的旁观者……甚至,有不怀好意的落井下石者。所有的刑事案件,对,所有的,定罪量刑的核心都在于证据,证据不过关,一切都免谈。抛开证据谈,日后必翻案。如果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证据知识、程序知识都没有,也没有过刑事案件办理经历的,却轻松出建议的,能真的有针对性和有用吗?你想创业做生意,这时候你的可能很好的朋友,他在一个稳稳当当的政府机关做公务员,他建议你不要这么干,因为创业的风险太高了,稳定性太差,失败率太高。你能说他不是好心好意吗?他只是不懂而已。当事人或者家属请慎重考虑别人的建议和意见,不管是好心或是恶意,毕竟,实行一个建议或意见的后果是由当事人和家属承担的。自由和生命是多么宝贵的东西啊。

二、请律师的时机

《黄帝内经》上说:夫天下不治已乱治未乱,不治已病治未病。讲的就是重在预防,尽早治疗的道理。请律师也是这样,有人认为,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起不了多大作用,那不如多等等,还能省点钱,更有甚者,一直等到法院审判,想着再请律师。其实,越到后面,办案机关取得的证据越来越完善,包括想从当事人嘴里获取的口供也“应取尽取”,后面再请律师,能有多好的效果呢?积重难返啊。那也许就只能面对人家已经完成的既定事实,非常被动,作用确实有限。

所以我常说,刑事案件要么干脆就不请律师,听天由命靠运气,万一运气不错呢,还能省点费用;要么就早点请律师,早点介入,包括尽早获知办案单位的侦查方向、尽早跟失去自由的当事人沟通做好法律咨询、尽早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取得并提交,这样,一开始就把各种有利的因素从源头“输入”了。有人可能会说,那可以到法院再做这些事啊。第一,法院是一个刑事案件最后的阶段了,一个病人病症初显的时候好治还是病入膏肓好治?第二,有句话叫“夜长梦多”,等到最后法院审判了,那些有利的因素会一直等着你,一直存在吗?

三、是不是请对了律师

刑事案件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来不得半点闪失和懈怠,稍有不慎,后果真的难以想象。对于刑辩律师来讲,真的不能犯错。所以真正的刑辩律师,一般看起来都偏老一点,没别的原因,在所有类型的律师当中,刑辩律师操心是最多的,心理负担和压力是最重的。

律师行业如今早已形成了专业分工,有的律师专做刑事案件,有的律师专做民商事案件,有的律师专做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的律师专做非诉讼投融资并购……当然,还有并不在少数的什么业务都做的“万金油”律师。

要是明明是刑事案件,却请一个几乎不做刑事案件或者平时做刑事案件很少的民商事律师、公司法律事务律师、万金油律师来处理,你想想,那效果会怎么样?明明是需要做外科手术的事,找个经验丰富的老中医来操刀,能有好效果吗?有时候,经验反而是一种负担,因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个人在某方面的经验越丰富,说明他在另一方面的经验越稀少。如果外人不明就里,以为经验丰富包打天下,那就贻害无穷了。

所以很多时候,不是请律师没有用,确实是可能存在没有请对人的情况。人对了,世界才对。人不对,两眼抹黑。

市面上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并不多,这就要当事人和家属张大双眼、仔细辨别了。至少千万别遇到刑事案件,随便找个律师,说不定不能起到作用,还到头来害了自己,误事又误时还误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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