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在前些年啊,曾经在企业中做过企业高管,看到过这么一个。一个民营企业盛源公司一直发展的不错,在当地也有挺大的影响力,结果受对手公司通建公司的暗算和市场经济的影响,资金链断了,急需用钱,被迫跟一个黑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诚鑫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发放贷款3个亿元,贷款期限30个月,规定了一大堆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后来,发放贷款的时候,盛源公司被要求跟诚鑫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盛源公司根据贷款发放进度分期支付财务顾问费用2100万元,但却不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后来盛源公司眼看着越来越好了,诚鑫公司那边的催账也越来越急,后来经过通建公司的挑唆,诚鑫公司坐不住了,把盛源公司告上了法庭。
商场如战场,兵不厌诈,盛源公司一时疏忽才有了后面的一系列事情,包括花重金聘请没用的财务顾问,大家也都知道,财务部门对一个公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公司所有项目起到事实监控作用,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新公司的组建首先不可缺少的就是财务系统。所以,很多公司会像盛源公司一样花重金聘请财务顾问,但是财务顾问实际发挥作用的地方可能并不多,尤其是在一些借贷关系中,会有一些名义上是财务顾问费用,而实际上却并没有提供服务,对于这部分费用实务中又会如何判决呢?下面就是判决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盛源公司向诚鑫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893亿元及利息,以及按日0.0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按借款总额支付20%的违约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诚鑫公司不能证明提供过财务顾问服务,案涉3405万元财务顾问费为预先收取的利息,并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另外,《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的前24个月按12%计息,后6个月按14%计息,逾期贷款本金按贷款日利率的150%按日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贷款日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复利;不按约定归集资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的0.05%按日计收违约金(年化为18%),未及时偿还全部借款的,还应另行支付已发放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加上作为“砍头息”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约为贷款总额的8.3%,贷款人诚鑫公司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应当依法予以大幅度调减。
陈律师在企业担任企业高管时,见到过不少类似情况,很多企业不懂得合理维权,到最后吃了大亏。通过对比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能够看出来,二审将三千多万的财务顾问的聘请费用认定为了“砍头息”,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砍头息”是什么。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许多消费者由于对贷款不了解,认为贷款很麻烦,而互联网金融贷款手续简化,在相应的App上点一点,额度就能下来,对于是否有手续费、利息多少可能并不知情。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在二审中,认定的是,因诚鑫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为盛源公司提供了何种具体的财务顾问服务,应当认定其未提供。结合贷款实际发放和盛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财务顾问费用分期支付之时,诚鑫公司的贷款尚未发放完成,应当认定案涉3405万元财务顾问费为预先收取的利息,并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
陈律师认为,一审到二审的大反转几乎是盛源公司转危为安的关键,近年来,国家鼓励民营企业、实体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为了发展会选择借贷,但一些金融机构采用名义上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实际上非法收取“砍头息”的方式,同时约定了非常复杂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给实体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违约负担。这时,如果在发生纠纷后,有关民营企业不要一味退让,应当把握好国家鼓励实体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积极维权。如有需要,欢迎私信咨询陈律师,定将竭尽全力,与企业共渡难关。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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