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律师控告法官未听取辩护人意见,检察院:口头通知法官纠正

日前,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春雨律师控告三名法官一事有了后续。

“法度law”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赤峰检察院”)答复称,经调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中院”)办案法官未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行为,属于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

“我院已于2023年9月28日以口头方式通知办案法官进行纠正。下一步,我院将跟踪督办,确保纠正意见落实。”赤峰检察院称。

张春雨律师告诉“法度law”,自己是一起刑事案件的二审辩护律师,多次到赤峰中院及通过12368查询案件信息,要求阅卷,但未果。

2023年7月5日,辩护人到赤峰中院阅卷,并于7月24日向法院邮寄了辩护意见,同时提交了各项申请、新证据等。

8月9日,辩护人就案件进展一事询问主审法官福某,“法官告知暂时不要打电话了,再研究一下。”张春雨律师说,8月16日再次电话联系时得知判决书已出。

从赤峰中院拿到判决书后,张春雨律师发现,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23年7月22日,即在邮寄辩护意见的前两天,法院已作出了判决。

但判决书中提到,“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春雨律师认为,福某、徐某某、胡某某三名法官在处理该案时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于是决定控告三名法官。

10月10日,“法度law”对话了张春雨律师。

为什么向赤峰检察院控告赤峰中院三名办案法官?

张春雨律师:4月初我接受委托,在赤峰中院代理一起刑事案件的二审。接受委托后,几经周折我才联系上承办法官。7月5日阅完卷,7月24日我向法院邮寄了初步辩护意见和开庭审理等一大堆申请,并提交了新证据,书记员确认材料都收到。

8月9日,我致电主审法官询问案件进展,被告知正在研究。但8月16日我再次致电主审法官时却被告知判决书已出。

我很着急,第二天就到了赤峰中院,看到判决书后我大吃一惊:判决书的落款时间竟然是2023年7月22日,判决中赫然写着“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我赶紧让助理查了一下邮单,发现7月26日法院才收到我邮寄的材料,7月22日还未收到,怎么就“辩护意见不成立”呢?

未听取辩护意见就制作好裁判文书,本质上就是未审先判,属于严重侵害被告人和辩护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因此,我通过12309平台向赤峰检察院对赤峰中院办案人员提请了控告。

控告三名法官的原因在于,他们三个人组成该案的合议庭,均应负责,不是主审法官一个人的事。

提交控告信时抱有什么期待?预计结果如何?

张春雨律师:针对这个投诉,我期待很大,预计结果应该不错。

理由有两点:第一,这个错误是“显眼”的,我和赤峰中院每次沟通都是有记录的,不开庭是客观事实,邮单又有明显的日期,期间又没有和法官交流辩护意见。这个判决书的日期出具在收到材料之前,根本无法解释。

第二,我控告的时候,提交了一份新闻报道,其中提到“最高检发布5起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最高检在阐述其中一起案例指导意义时称,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因此,我对赤峰检察院支持控告充满信心。

您是什么时候收到赤峰检察院的答复函的?

张春雨律师:这个答复函是复印件,是经我和检察官沟通,让家属去检察院拍照,于10月9日发给我的。原件应该是在10月10日邮寄给我。

我先要复印件的原因主要是着急写申诉状,答复函也是申诉的重要材料之一。

对赤峰检察院答复函中的处理情况是否满意?

张春雨律师:通话记录显示,9月5日开始控告后,我和检察官之间有9通电话,期间检察院还到法院进行阅卷,并通知了主审法官去了解情况,主审法官也多次联系沟通,最终出了这样一个答复函。

我对这个结果还是满意的,而且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努力协调,我的当事人仍羁押在看守所,没移送到监狱。

但我想这个答复函不是最终结果,希望检察机关兑现承诺,在接下来的的申诉程序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责。

此前有类似经历吗?

张春雨律师:没有。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已是常态,律师虽然无奈,但也无计可施,只能尽量争取开庭,若争取无果,只能书面提交辩护意见。

既不开庭,又不听取辩护意见的情况,我之前没有遇到过。

如果再遇到类似情况,您会怎么做?

张春雨律师:辩护权是宪法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往往又是通过辩护律师来实现的。辩护权一旦被忽视或者剥夺,“个案获得公平正义”就是一句空话。

再遇到类似的情况,我想我还是会选择这种方式,况且这种控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通过此事,您有什么想对律师同行说的?

张春雨律师:我一直觉得做刑辩律师需要两种品质:勇气和技艺,勇气更难能可贵。

我喜欢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一句名言:“为权利为斗争!”斗争自然就需要勇气。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不仅要为被告人争取权利,也要为自己争取权利,两者很多时候是一致的。

同办案人员打交道方面,我的体会是,在把案子本身做得专业漂亮的基础上,多跑腿,勤沟通,事事周详,处处留痕,讲程序有依据,以此赢得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尊重,进而采纳我们的意见。

关于这起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您未来还有其他计划吗?

张春雨律师:本案虽然二审已结束,但我的当事人仍羁押在看守所,说明留了一个口子。同时检察院也出了《答复函》,并表示“跟踪督办”。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重新审判。剥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自然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这是启动再审程序的过硬理由。

我已经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申诉,本周即会向赤峰中院递交申诉状,我们对启动再审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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