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实操手册整理

一.与侦查机关沟通、递交手续、了解案情

1.告知侦查机关

(1)操作流程

当面告知或者电话告知侦查机关具体承办人员。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2.递交委托手续

(1)操作流程

向侦查机关递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原件,承办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同时与原件核对。

(2)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 。

3.了解案情

(1)操作流程

向侦查机关递交《向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函》(自行制作),向具体承办人了解:①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③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④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二.调查取证

1.建议调取物证、书证

(1)操作流程

向侦查机关递交《建议办案单位收集、调取证据的函》,调取涉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

2.建议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提取、侦查实验

(1)操作流程:向侦查机关递交《建议办案单位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提取、侦查实验的函》,建议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提取、侦查实验。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刑事和解

1.刑事和解

(1)操作流程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其是否有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能力和意愿,若有此医院,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合意后,向侦查机关承办人递交《主持刑事和解申请书》,沟通协调刑事和解事宜,在侦查机关的主持下,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第14条

2.刑事谅解

(1)操作流程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其向被害人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便得到被害人的自愿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后,提供刑事谅解书模板,签订刑事刑事谅解书。

(2)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第13条

四.发表辩护意见

1.不予提请逮捕的辩护意见

(1)操作流程

向侦查机关递交《不予提请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规范化文书P99)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2.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1)操作流程

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后7日内(或20日内),制作、提交《要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函》、《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审核内容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第七条,《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至第九条。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第八条、《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3.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1)操作流程

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分析案件事实,撰写并向侦查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申请取保候审

(1)操作流程

根据在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就撰写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2.申请监视居住

(1)操作流程

根据在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就撰写并向侦查机关提交《监视居住申请书》。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

3.羁押必要性审查

(1)操作流程

根据案件证实和事实,分析当事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若存在羁押必要性,就拽写并向侦查机关对应的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申请书》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二条。

六.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1.申诉

(1)操作流程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会见权、辩护权)遭受侵害时,有权撰写并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

2.控告

(1)操作流程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会见权、辩护权)遭受侵害时,有权撰写并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控告书。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略,同上)。

3.申请立案监督

(1)操作流程

经审查案件证据、事实发现存在不应立案而立案情形的,向同级检察机关撰写并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

(2)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

4.提出管辖异议

(1)操作流程

根据案件证据及事实判断侦查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若没有管辖权,撰写并向侦查机关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5.申请回避

(1)操作流程

根据案件证据及事实判断侦查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若没有管辖权,撰写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回避申请书》。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七.认罪认罚

1.操作流程

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告知其认罪认罚权利义务,若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向侦查机关沟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第7条、第15条、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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