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调取境外证据,必须闯过三关

刑事案件律师调取境外证据,必须闯过三关

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这条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涉外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搜集、审查判断具有开创性价值。原来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境外证据的合法性、真实问题,导致无法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现在有了这一条,至少有了一个明确的途径。但是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涉外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却不同。对于控方检察院来说,检察院只需要说明随案移送境外的证据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就可以。而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搜集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必须闯过三关,即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样是涉外证据,控辩双方适用完全不同的取证标准,实在是有失偏颇。对于辩方来说,无疑加重了取证的难度和程序。搜集的证据闯过三关,对于辩方来说,难度还是非常大。尤其是言词证据,搜集证据的方式方法、证明真实性,以及如何闯过三关,难度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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