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改革开放40年」恢复律师制度后 天津的首批律师

「庆祝改革开放40年」恢复律师制度后 天津的首批律师「庆祝改革开放40年」恢复律师制度后 天津的首批律师「庆祝改革开放40年」恢复律师制度后 天津的首批律师

(图片由被采访人和天津市律师协会提供)

1979年,法治建设逐步完善,律师制度全面恢复,改革开放后天津第一批律师出现了。改革开放40年,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律师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服务的覆盖面越来越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此次,记者采访了恢复律师制度后天津的第一批律师,希望从他们的故事中了解天津法治建设40年的艰苦进程。

采访感言

对于一名“90后”而言,我没有体会过没有法律约束的社会生活是什么样子,但我能够感受到生活在一个法制日益健全的国家是多么的踏实。改革开放40年,法律也同步成长了40年,这其中有多少人为之而努力奋斗。

正如“全国十佳律师”王天举回忆的那样,40年前天津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由三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上世纪50年代做过律师的老律师,一般都60岁左右了;一部分是公检法的干部,充实到律师队伍中去;再有就是调干,找一些受教育水平高的、实践能力强的知识分子给律师队伍带来新的活力,他们大部分人就属于最后一种。

他将他们这类律师比作野菜:“八十年代初,律师奇缺,案子办不过来。我们当时的情形,恰如饥荒时的野菜,虽非上品,人亦争相食之,若在今日,无人问津矣。”从王律师的形容中可以感受到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法律的渴望非常强烈,律师队伍的重建迫在眉睫,也因此成就了一批与改革开放政策共同成长的优秀律师。这些律师见证了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也深刻感受到改革开放40年来带给社会巨大的变化。

时至今日,我国律师的队伍在不断地壮大,法律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法治建设的步伐仍在向前迈进,相信即将迎来的会是下一个灿烂辉煌的40年。

柴翠芬

顶压力为被告辩护 “渤海二号”二审改判

责难声中接手“渤海二号”案

1979年,“渤海二号”重大责任事故案震惊中外。这是我国海上作业少见的重大责任事故,“渤海二号”翻船,72名石油工人,除两名幸免外,全部落难,直接经济损失达3700余万元。事故一经报道,立刻掀起舆论高潮,全国上下对事故责任人一片责难之声,“渤海二号”案件的公审也成为全国亿万人民关注的一件大事。

年仅25岁的柴翠芬和老律师董师凯担任了原渤海石油勘探局党委书记兼局长马骥祥的辩护律师。当时有不少群众找到法律顾问处,要求面见辩护律师,质问他们,“这些被告对人民、对国家犯下不可饶恕的大罪,你们为什么还要为他们辩护?”

群众对“渤海二号”事件爱憎分明的立场和态度,柴翠芬非常理解。因为当时我们国家的律师制度尚处在年幼阶段,所以有些群众对律师出庭为被告辩护的真正意义还不能够完全理解。这样的舆论压力并没有影响到柴翠芬,她深知律师出庭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方面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意见和材料,目的是为了供法庭全面分析案情,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根据柴翠芬所掌握的证据来看,被告人马骥祥作为局长,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如果把全部责任都推到被告人马骥祥身上,是不符合事实,也是不公正的。其一,事出有因,对上级领导不顾主客观条件,强行下达“渤海二号”执行“拖航”任务的决定,马骥祥曾几次向上级领导提出过相反意见而未被采纳;其二,被告人马骥祥原是搞陆地石油勘探,调任渤海石油勘探局主管工作才半年多,也并非主抓拖航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其三,马骥祥在技术方面并非内行,在有技术专家参加的拖航会议上,却没有哪一位专家对此项任务提出异议,而要由他这个非专业人士来纠正错误,是完全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断。在这种情况下,军人出身、负责全面工作的马骥祥所能做的,只有服从。

经过拒理力辩,二审改判马骥祥有期徒刑4年为缓刑3年,柴翠芬也因此“一案成名”。但她并没有把这个案子当成是自己律师生涯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她说:“这个案子之所以会被人经常提起,是因为它当时的社会影响力,这个案子主要还是要归功于董师凯律师,我只是做辅助工作的,是个次要角色,但还是要感谢当时老律师们对我的信任,能让我一个年轻的律师负责如此重要的案子,这对我确实是一次难得的锻炼和挑战。”

 从电影《流浪者》开始的律师生涯

柴翠芬说,那时的自己心里仿佛永远燃烧着一把火,或许正是命运的指引让她走上了律师这条道路,也从此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

1973年,柴翠芬从二师毕业后,在少年宫工作了7年,是当时少年宫的业务骨干,也是少年宫10年来发展的唯一一位党员。每天和孩子们在一起,唱歌跳舞演节目,多么开心快乐的工作。按理说,这份工作很符合柴翠芬的心性,她也受到了领导的器重,本可以一直这样下去,但又是什么让她放弃了这样一份安逸的工作,而走上了律师的职业道路?究其原因,还是柴翠芬心中的那份正义感在指引着她。

1978年,少年宫举办了一次“张志新烈士事迹展览”,柴翠芬负责编写解说词和灌制录音带,正是这次展览激发了柴翠芬内心最深处对于正义的渴望。在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一个好人竟遭劫难,本想为真理而呐喊却被割破了喉管,本是思想解放的先锋却被戴上了镣铐,是什么让一位无产阶级的先进战士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却死在了枪口下?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柴翠芬的脑海,最终她悟出一个结论:我们的国家需要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改革开放政策颁布。在那个解放思想、法制观念重新复苏的年代,一部电影深深影响了柴翠芬。这部电影名叫《流浪者》,讲述了一位法官一直信奉“血统论”,认为好人的儿子一定是好人,贼的儿子一定是贼,但他的女儿选择成为贼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与父亲进行“抗衡”。看完电影,柴翠芬深受启发,她找到了自己人生的方向,“我也要当律师!”

1979年,中国迎来法制的春天,律师制度全面恢复,通过层层筛选,同年10月,柴翠芬调入还在筹建中的天津市司法局。就这样,柴翠芬顺利进入第一法律顾问处(也是当时唯一的法律顾问处),如愿以偿地成为律师制度恢复后天津市第一批律师,也是最年轻的律师。1980年3月,柴翠芬到北京参加了中央政法干校的法律培训,半年后回到天津,开始了律师事务工作。

没有经过专业科班培训的柴翠芬,深知自己和其他律师之间的差距,只有靠不断努力来弥补。工作之余柴翠芬报考职工业大,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填充自己尚还空白的大脑;“泡”法庭,只要有空闲,柴翠芬就会钻到法庭听审判人员审案,将理论联系实际;同时向资深律师请教,跟随他们一同办案,揣摩他们的办案技巧和风格。三管齐下,很快柴翠芬便进入状态,开始独立办案。

上世纪90年代初,律师改革的大潮迅猛来袭,柴翠芬意识到律师发展想拥有更广阔的前景,就必须要顺应趋势。1993年,柴翠芬申请将所就职的天津市第五律师事务所转制,办合伙律师事务所。经过不懈努力,在柴翠芬41岁那年,事务所整体转制,并更名为天鼎律师事务所。

回首近40年的律师生涯,柴翠芬觉得自己最引以为傲的就是,不管接触到再多社会的阴暗面,可她始终能保持自己的那份初心,不为名和利,只为伸张正义。

李滨 知识产权引纠纷 八年“硬仗”终落幕

专利撤销代理机构意见不一

2006年,欧洲一著名化工企业,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开发区一化工企业侵犯其发明专利,索赔三千五百万元,如果诉讼请求成立的话,对该开发区企业的生产经营将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这起案件是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所受理的第一起涉及知识产权专利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天津高院开庭时该企业所在国的使馆人员还专程来法院旁听。

这家天津化工企业聘请李滨为他们的代理律师,通过与代理人交流和对大量事实证据的收集整理,李滨发觉欧洲企业的发明专利存有无效事项,遂建议企业寻找专利撤销代理机构的帮助,但在2006年天津几乎找不到这样的专业机构,只能到北京去找,可咨询了多家专业机构后给出的意见不一,这让企业犯了难。

法律期限迫近决定自己举证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专利的无效撤销是有一定法律期限的,时间一分一秒地在流逝,李滨必须尽快拿出下一个解决方案。这时他突然想到,我们何不自己举证,向更加权威的专利鉴定机构提出专利撤销请求。李滨当即安排团队律师加班加点搜集大量相关证据,赶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向中国专利复审委申请撤销不当发明专利。

最终,欧洲企业被诉的两项发明专利,经中国专利复审委先后三次审理决定,又历经各方当事人分别向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级法院总计提起12件行政诉讼案,及天津高级法院和我国最高法院对侵权赔偿案的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再次上诉最高法院等,直至2013年才结案。欧洲企业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被宣告无效,天津企业仅被判不到其主张六分之一的赔偿。

圆满结案得益于为外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耗时八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圆满结案了,这场“硬仗”打下来,让李滨更加深刻地意识到,随着司法实践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律师一定要有专业意识,只有对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不断按社会需求完善,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发声,维护其合法权益。

1982年,《经济合同法》正式实施,这项法律的颁布让人们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快速地发展,人民法院也因此增设了经济审判庭,企业也开始有了让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李滨在当时不仅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还曾担任区政府的法律顾问,《经济合同法》的颁布使得律师有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上世纪80年代,我国陆续实施“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于当时的国人来讲,这些法律术语是非常晦涩难懂的。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中国打开国门,许多外资企业开始来到中国发展,相较于本国企业,外资企业对于法律顾问的需求更为强烈,这点李滨就深有感触,“那时我在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担任法律顾问,我发现他们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当年国有企业并不像今天这样需要律师在决策前提供服务,最初需要法律顾问主要是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而外资企业则是将律师作为企业的标配,希望有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他们的经营和决策,从合同签署之前就为法律层面的问题把关。我们这一批律师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成长。”

韩慧英

津门首例玩忽职守案 无罪辩护震惊四座

到电力局气象台找证据

1981年5月10日12时15分,天津第六机械工业部华北物资配套管理处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经有关部门鉴定得出结论,仓库内架设的铝导体因年久失修,导线与瓷瓶连接的铁绑线经常年风吹日晒雨淋均已腐蚀生锈,失去应有的作用。在5月10日12时,由于七到八级的西北风,吹动导线摇摆,两根导线绑线折断,导线脱瓶,造成短路,导线熔化产生的火星落在草地上,引燃干草,顺风向迅速蔓延酿成大火。

这起火灾导致国家净损失59万余元,在那个年代,这可绝非小数目。最终,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第六机械工业部华北物资配套管理处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安全委员会主任孙子英提起公诉。

1979年,我国《刑法》刚刚颁布,孙子英案成为天津首例玩忽职守案,在当年轰动一时。人们都想知道有了法律后,对于领导干部玩忽职守会如何判罚。刚刚加入律师队伍的韩慧英被指派做孙子英的辩护人,对于年仅25岁的韩慧英来说可是一次不小的挑战:“这起案件对我的历练真的是达到了极致。”至今回忆起来,整个案件的过程韩慧英仍记忆犹新。

拿到案卷后,韩慧英仔细阅读了司法鉴定部门对这起火灾事故的鉴定结果,凭借敏锐的观察力和细致的分析,她很快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对于案卷里涉及的许多电力、风力等专业性极强的用语,韩慧英可是下了大功夫,她专门走访了电力局和气象台,对于火灾当天的气象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同时对于仓库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韩慧英查阅了消防局共计19次对于此仓库的安全隐患鉴定整改意见。通过两个月的证据收集和资料搜集后,韩慧英得出了与检察机关大相径庭的结论,她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要为孙子英做无罪辩护。

做无罪辩护据理力争

此案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开庭当天,法庭内容纳四五百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这是韩慧英第一次处理开大庭的案件,虽然出庭前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但要面对台下那么多人做法庭辩护,韩慧英心里多少还是有些紧张,好在有老律师们给她坐镇,她也慢慢让自己的心情平复下来。

整个庭审共进行了三天,两天的事实调查和一天的法庭辩论。对于韩慧英来讲,这是她人生中最难熬的三天,三天里,她一刻也不敢松懈,绞尽脑汁,生怕自己有哪一点没有提前想到。对律师而言,在法庭上,每一次举证和发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关乎着整个案件的走向,关乎着法庭对当事人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此任何一次的失误都将是“致命”的。

法庭辩论上,韩慧英指出,据电力部门相关规定认定,当电路线路出现问题,若风速超过设计规定标准达25米/秒以上时,出现火灾属自然事故。案发当日,天津市区中午时分,风速已达26米/秒以上,全天发生440起电线故障,成为自然起火的重大隐患。

此外,此案以玩忽职守罪对孙子英提起公诉,韩慧英在辩词中指出:“从刑法意义上说,玩忽职守的行为一般都是由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任而引起的。犯罪者对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该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且轻易可以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但就此案而言,火灾的根本起因是由于绑线锈蚀,但在此前的火灾隐患报告中却从未提及,作为党委副书记的孙子英更加无从所知,不可预料。”据此论证被告人孙子英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不应负刑事责任。最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支持律师意见,孙子英被无罪释放。

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令人们大吃一惊,就连当事人孙子英自己都没有想到。当接到起诉书的那一刻,孙子英内心虽然觉得委屈,但毕竟这场大火给国家造成了如此大的损失,作为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他也早已做好了要为此负法律责任的心理准备。

当韩慧英在法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时,他才真正意识到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它不是让人们为已经发生的事故来承担责任,而是在维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给人们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故以警醒。

第一批律师这样上岗

这起案件让韩慧英“一战成名”,司法界都在传:“第一法律顾问处有个小韩,那张嘴可是厉害得很,第一次开大庭就做无罪辩护,官司还打赢了,真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啊!”韩慧英后来回想起,自己当时在法庭辩论中能够表现得如此出色,可能还是与自己在做律师前的职业有关。

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的韩慧英曾在天津南开中学任教两年,1980年,律师制度全面恢复,面向社会吸收人才。韩慧英就借此机会考入了司法局,进入律师行列。

韩慧英回忆当时距离考试只剩四五个月的时间,之前没有学习过任何法律知识的她只得抓紧时间恶补,每天除了上课,就是泡在图书馆,图书馆关门了,就拿着资料回家继续学,一天只睡两个小时,就连上课时也会趁学生们自由讨论的工夫在下面偷偷看两眼复习资料。最终,全市三百多人报考,韩慧英以第三名的优异成绩顺利进入司法局。

韩慧英现在想起来,还笑着说:“当时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这么拼命,可能那个年代的人就是有这样一种精神,不把一件事做好就不罢休,不为别的,就为了看看自己究竟行不行。”

来到第一法律顾问处,韩慧英最初被安排在接待室做接待和咨询工作。一般人都对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工作不以为然,但韩慧英却不曾小视,她认为这才是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每天都是一场“闭卷考试”。当时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但老百姓对于法律是十分渴求的,每天接待处的门口都排起长长的队伍,老百姓家里有难事不好解决,都会来这里咨询,仿佛找到了主心骨。正是这段工作经历,让韩慧英的业务能力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但她认为这还不够。

继孙子英案后,韩慧英又接连办了几起在全国都极具影响力的大案子:水上公园事故翻船案;全国人大代表、劳动模范李琪祖、刘振芳受贿案;黄继红毁容案。韩慧英坚持每句辩护词后面都有证据为依托,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同行和法官的尊重,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1983年,韩慧英被选为党代表,参加了天津市第四次党代会。一年后,被任命为第一法律顾问处副主任,一干就是9年。随着律师体制改革,韩慧英心里产生了波澜,她毅然辞去主任的职务,于1995年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跨省市异地合伙律师所──汇英律师事务所。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潮流,成规模、规范化发展律师机构,乃至形成若干大律师集团,是中国律师发展的一大趋势。1998年3月,北京率先成立律师集团,韩慧英历史性地扮演了中国第二家律师集团──中联律师集团的倡导者和发起者的角色。

从业38年,韩慧英见证了我国法律逐步完善的过程,她强调律师必须做到三点──尊重法律,尊重证据,尊重法官,永远把做人放在第一位,在法律的范围内,依靠自己的专业素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韩慧英说,“法律在前进过程中或许有很多不完美,但正是因为这样才需要我们律师这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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