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合同上写着“甲乙双方以委托公证的方式办理”的字样。
“找中介卖房子,一分钱没给,就要求我把房子公证过户到买家名下,我不同意又让我公证到中介经理名下,这是什么道理?”近日,市民宋女士向本报反映,自己与“壹彤中介”签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签出了“闹心事”。
无独有偶,市民周女士在“壹彤中介”介入的房屋买卖中也遇到同样问题,母亲的房子被要求先委托公证给买家。这看似简单的“委托公证”到底有啥说道?律师高显峰告诉记者,一旦签字委托成立,房子有可能被对方另寻买家赚取差价,更有甚者也可能被拿去抵押贷款或者质押担保。
委托变私产
咋变成公证给买家?
据宋女士介绍,今年4月,她找到“壹彤中介”,想出售道里区一学区房。很快,一位麻经理回复称找到了一位姚姓买家。“麻经理跟我说,我的房子是公产,要过户为私产才能交易,所以要办个委托公证手续,将房子委托给他们中介去办。我也不懂这些,就签字了。”宋女士说。
可到了执行合同的日期,宋女士却被要求将房子委托公证给买家办理贷款。“这和当初中介跟我说的委托变私产完全不一样了,我一分钱没拿到,却要把房子公证给对方?”宋女士说。随后,宋女士多次找到“壹彤中介”,得到的答复是,如不放心公证给买家,可公证给中介经理名下,宋女士一听当即拒绝。
没拿到购房款
就要把房子公证给对方
与宋女士的遭遇相似,周女士今年2月份也通过“壹彤中介”与一位赵姓买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将母亲名下一处房产出售,约定赵先生一次性全款支付购房款。
“签合同时,中介的人和我说,赵先生总出差,可能会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一想又不影响房子交易,周女士便答应了。于是,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由中介的人执笔写上了“支付之前,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受托人乙方指定”的字样。
可等到合同约定的4月20日,周女士不但没见对方按约定支付的购房款,也没人找她办更名过户手续。对此,中介工作人员告诉她,因买方需要贷款,必须先把房子委托公证给买方才能顺利交易。周女士一听就不干了,一分钱购房款不给,就要把房子公证给对方?“签合同时,中介说买方没时间,要委托他人替自己来办理房屋交易,现在咋变成了把我们的房子直接委托给买方了?”周女士。
两份合同
补充协议“坑”挺深
记者与宋女士和周女士两次前往“壹彤中介”,得到的答复是,合同已经签了,就要按照合同执行。几经沟通协调,宋女士在缴纳了2.5万元公产变私产“手续费”后,解除了合同;周女士也在签订了一份“三方互不追责”的终止协议后,得以解除合同。
签合同卖房,怎么会因一个“委托”让卖房人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记者在宋、周二人当初签订的售房合同上看到,两份合同上都有手写添加的“补充协议”。在宋女士的合同上,写有“甲乙双方以委托公证的方式办理”的字样;周女士的合同中则写着“支付之前,甲乙双方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受托人乙方指定。”的字样。
对于这两段比较含糊的文字,孟凡旭律师事务所的高显峰律师表示,宋女士合同中的补充协议表示,双方房产交易只能以委托公证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周女士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则表示,买房交款前,双方须办理公证将房产买卖事宜委托给他人办理,且这个受托人须由买方指定。
这两个补充协议,在签订时明显模糊了委托的事宜,甚至委托的对象。而在执行合同时,宋、周二人只能面临两个选择,一是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子公证给素不相识的“买方”;二是不同意公证,对方就能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她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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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委托公证到底该咋办?
高显峰律师表示,如果合同中出现了含糊的委托公证条款也不用太担心,卖房人完全可以在正式办理委托公证时,通过明确委托权限来限制受托人的权利。因为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受托人权利一栏中,会有诸如抵押、出售房产等多个选项,办理时只选择“更名过户”一项即可达到限制受托人权利的目的。
“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卖房者要严格限制委托内容,只允许对方办理过户更名这一项,那么对方除了继续完成合同外别无选择,既不能抵押房产,也不能出售房产,因为这些没有卖方的额外授权是做不到的。”高律师说。他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是否对自己有利,尤其是补充协议里的手写部分,稍不留神有可能掉进“陷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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