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事关千家万户
上周,新城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一派喜气洋洋。原因是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发出通知,只要是缴清物业费、能耗费的业主,均可获得一张面值200元的购物卡,还可参与抽奖。
小区业主纷纷开心地前往物业服务中心领购物卡以及抽奖。这个小区,也被广大业主视为“别人家的小区”,福利满满。
原本以为,小区里“发红包”,这是一桩皆大欢喜的好事情。但是,有人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此举存在不妥之处。
一个小区的公共收益除去了维修开支外,结余部分用于给业主发福利,这桩事情,真的好吗?
年底让业主
“共享丰收的快乐”
新城这个给业主发福利的小区,业主超过500户,是近五年内交付的次新小区。
该小区《关于2023年度发放年度福利和活动的通知》中说,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用心经营以及广大业主的积极配合下,小区公共收益除了用于保修期外公共部位中修、大修、更换以外,还有部分结余。本着让业主共享小区经营成果的初衷,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一致决定:对物业费、能耗费均已缴纳的业主,发放购物卡一张(面值200元),抽奖券一张(无门槛45元消费券1张,奖品为本小区报名参加商家商铺购物券),本小区报名参加商铺购物优惠券1张。已缴清费用的业主可凭业主身份证前来登记领取,共享秋季丰收的快乐。尚未缴费业主可现场办理缴费,缴费后也可参与以上活动。
业主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抽取购物优惠券的情景(由小区业主提供)
有业主在物业前台领到购物卡后,开心地参与抽取购物优惠券的活动。购物优惠券用于在小区临街商铺消费,对商家的生意也是个促进。
这份“小区发放年度福利通知”在网上传播后,引人羡慕。有其他小区业主说:“我们小区年底不倒贴钱蛮好了,他们还有红包可发,真好啊!”
给业主发福利
开支约14万元
从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这次用于给业主发放年度福利的开支,约14万元,物业对此也有部分补贴,并取得了房产开发商的支持。
这位物业负责人说:“小区交付以来,业委会与物业配合较好,员工尽心尽力在做,业主比较支持,小区运行进入了良性循环。在同片区,我们小区的二手房价格是相对较高的。这次给业主发福利,均留出了以后用于小区维修的资金,小区交付近五年,物业维修基金还没有动用过。”
记者联系了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该主任说,这次发福利,是因为有业委会成员提出动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作为业委会负责人,我提出应该征询社区以及纪检部门的意见。后来,并无不良反馈,于是,给业主发福利就这样实施了。”
物业主管部门:
应规范使用小区公共经营收益
不过,小区给业主发福利,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在杭州,就有社区叫停过小区发红包。社区负责人认为,小区的公共部位收入发给业主了,短期内虽然让业主得到了利益共享,大家开心,但长远来看,随着小区硬件配套设施设备老化,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而小区公共维修基金有限,续筹更是难上加难。以后要维修缺钱了,怎么办?
我市物业主管部门在了解新城一小区向业主发红包的行动后,认为:应规范使用小区公共经营收益。
市房管中心分管物业管理的有关负责人士介绍,现在有业委会将小区公共停车位费、广告费、物业用房租赁费等公共经营收益,给业主发放米、油等福利,这是值得商榷的。
按照相关法规,给业主发“福利”,须经过一定程序,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这位负责人士说,“如何规范使用小区公共经营收益资金,让其发挥最大作用,还得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一同商讨。”
律师解读
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郑凯艇律师:
案例中所涉及问题,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将共有资金用于业主福利发放。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又根据《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制定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结合以上两个法条,共有资金的使用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即以召开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的方式来决定共有资金使用用途。
根据案例中反映的情况,该新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发放福利且发放的数额较大,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或有业主大会的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可能会涉嫌超越职权。因此,建议该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下去征求全体业主意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规依据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制定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来源:住在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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