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企《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位于湖南常德的11家石膏矿企业,提交了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一年后,当地有关部门以行政许可需要当地县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但县人民政府却一直未出具核查意见为由,无法完成延期审批。原江律师及团队向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最终促成协商,确定《采矿许可证》的核发期限,达成诉求。
案件地点:
湖南常德
基本案情:
2015年位于湖南常德某县的11家石膏矿企业依法获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5 年 12 月 至 2020 年12 月。
2020 年 9 月,这11家矿企依法提交了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当地自然资源厅受理延续登记申请后,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021 年 9 月后,当地自然资源厅陆续通知11家矿企,补充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而当地人民政府一直未出具核查意见,最终导致无法推进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申请。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被拖延了一年多,矿企老板们实在无法接受,于2021年10月,委托京尚律师事务所原江律师及团队,向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办案过程:
2021年10月,依据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通知书》,原江律师团队针对通知书要求提交了《行政复议补正说明》。
2022年1月,当地自然资源厅就11家矿企的情况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以企业提交的延续登记申请资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与企业的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请求自然资源部驳回企业复议申请。
之后,原江律师及团队针对当地自然资源厅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针对争议焦点整理了代理意见并提交。
原江律师及团队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给当地自然资源厅造成了很大压力。经与当地自然资源厅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对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行政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并限定了核发期限。
2022年2月,原江律师及团队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
第一,当地自然资源局提出的补充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的要求是否合法。
当地自然资源局要求补充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是基于 2020 年 11 月印发的《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57号)。该《通知》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也不属于地方性法规,却实质性的限制了当事人依法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权利,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中相关规定,不应作为审查的依据。同时,本案当事人于 2020 年 9 月已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以2020年11月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故当地自然资源局的要求不合法。
第二,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020年9月,当事人依法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后,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多次向当地自然资源厅与自然资源局反映问题,但都被要求继续等待后续处理。因此行政复议期限应自被申请人 2021 年 9 月接到当地自然资源局增设了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之日起 60 日后起算。即使存在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也属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
京尚律师点评:
对于采矿业企业来说,《采矿许可证》是开展企业采矿活动的重要凭证。本案的11家石膏矿矿企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都处于“等待”状态,甚至差点变成“无证”状态。等待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让问题变得棘手。
他们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办理采矿权延续申请时,遭遇无故拖延或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最后选择在律师的帮助下,在有效的时间内积极寻找依法维权的解决方案。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干预企业的经营,侵犯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所以企业主应当在期限内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以免错失良机,平白受损。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京尚律师在这提醒您,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遭遇土地征收、矿场关停、房屋拆迁等方面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的时候,尽快与专业律师联系,获取有效的维权方案,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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