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姓葛,女,33岁,在上海市某公司干保洁,月工资4030元。干活时受伤。已被认定工伤,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已做手术(内固定),把病看好用了4个月。
请问我工伤几级?能得到多少赔偿?
回复:
您好!葛女士。
您的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内固定),可评为工伤九级。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工伤九级系列,5.9.2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您的九级工伤,在上海市可以获得赔偿数额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11396元/月×60%=61538.40元;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11396元/月=68376.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11396元/月=68376.00元
第2和第3项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4、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4030元/月=16120.00元。
综上,葛女士您九级工伤可以获得以上四项赔偿小计为214410.40元。
备注一:沪人社综〔2022〕133号2021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3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11396元。
备注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备注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备注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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