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的困境与对策
鲁建军 陈新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符合逮捕标准的未调解成功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都作出逮捕决定,而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作出没有逮捕必要不捕决定,主要原因在于过多考虑调解赔偿、涉检信访、公检关系、工作便利等四个方面法外因素,直接影响非羁押诉讼措施的落实。
一是考虑调解赔偿。在调研分析中发现,绝大多数未调解成功而作出逮捕决定案件一般具有下列特征: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侵害,未得到法律保护,愿意赔偿调解,但由于受害人提出赔偿数额畸高超过其承受能力而无法接受。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一般以没有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为由作出逮捕决定,而不是依法作出没有逮捕必要不捕决定。
二是考虑涉检信访。有些案件虽然符合取保候审标准,但检察机关在进行信访风险评估时会考虑到作出没有逮捕必要不捕决定会引起受害人上访,形成新的涉检信访,带来信访维稳压力,一般都作出逮捕决定。
三是考虑公检关系。在案件审查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般会主动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结合,要求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提高报捕案件逮捕率,增加其工作业绩考核计分。为了不出现提请复议等问题,检察机关一般对此类案件也会作出逮捕决定。
四是考虑工作便利。对于赔偿数额畸高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符合取保候审标准、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作出逮捕决定,一般不会出现受害人到检察院、信访部门到处控告,增加信访风险等问题,也不会出现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有利于协调与公安机关的关系,给检察院和承办人减少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方便检察工作
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由于考虑上述法外因素而作出逮捕决定,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如,此类案件捕后轻刑判决率高、数量大;容易产生新的不公正;诉讼成本提高,诉累增加;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形象等。从此类案件错误采取羁押措施所带来的危害来看,创新机制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已刻不容缓。
一、坚定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的决心。要树立“三个坚持”的执法理念。一是坚持严守法律底线。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标准的此类案件,不应过多考虑调解赔偿、涉检信访、公检关系、工作便利等法外因素的影响,要严格依法作出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二是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于应当逮捕的6种情形和可以逮捕的两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的8种情形应依法作出不捕决定,对于符合可捕可不捕的两种情形,要首先考虑作出不捕决定。三是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切实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和做法,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放到与打击犯罪同等重要的地位。用剥夺人身自由的不当羁押措施来保障诉讼的进行是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突出表现,要坚决摒弃。
二、形成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的合力。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加强对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统一认识,不该捕的坚决不捕,不该拘留的坚决不拘留,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共同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形成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的合力。
三、设立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的基金。探索建立赔偿基金机构或者专用账户,在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的同时,既能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又解决赔偿金无人暂收的尴尬问题。把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同意支付的合理赔偿金暂存于基金机构或者其账户,以保证在依法取保后有条件及时给予受害人合法合理的赔偿,预防化解因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而产生新的涉检信访。
四、探索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轻伤案件属于可以自诉的案件范围,对于案情简单、证据确实、争议不大的轻伤案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九条“被伤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伤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达成共识,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直接起诉,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提请逮捕案件时建议公安机关将此案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直接起诉,探索把此类案件化公诉为自诉,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
编辑:王会军 赵海波 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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