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征收是强制的,但依然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保护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现实中有少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利用农民朋友对政策和法律的认知不足,违法征收占用土地,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实中有哪些常见的土地征收违法现象,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为大家列举并讲解。
违法征地类型
1、未批先占,无征地批文
与土地征收最密切相关的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
这两项事项经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才能正式开始征地。未经批准或者拿着造假的批准,就违法征收、占用农民的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此,广大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并向当地市县的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进行举报,坚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提到,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3、非法买卖、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地行为最主要表现在“以租代征”。
5、少批多占
批多少就只能占多少,可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在实施征地时却将征地范围任意扩大,造成了“少批多占”的情形。农民可以通过勘测定界图弄清楚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是否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内,来确认是否被违法多占。
遇到违法征地怎么办
在违法征地的查处中,政府不作为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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