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必看!征地拆迁中的这几种行为是违法的!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补偿的多少,其实,从律师的角度最关心的是征收的合法性问题,这就是同一个问题,大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导致不同解决方式的结果。补偿的合理合法是建立在征收合法的基础上的,征收是否合法,就意味着征收能否进行,而就不能通过补偿的多少体现出来。因此,大家要提防征收中违法的现象。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列举几个例子。遇到同样情况的,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每年或者每月定期给老百姓一定的租金,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在实际案件中,一般租金不会按照承诺给予大家,给到三年、五年等到土地性质一转变,就与大家再也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了,也就不会再有租金。

对公共利益的任意解释

在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一定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但是,这一规定的概念在我国法律里都规定的比较笼统。因此,在实践生活中,征收方就通过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来实现征地的目的。凡是需要征地的,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游乐场、开发区等等都成了“公共利益”需要,公共利益成了经济利益的代名词。

少批多占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就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另:七十六条第一款说明的是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征收方为了顺利的获得土地征收批文,往往会在征收手续中上报征地面积时少报,等到批准文件下来之后,征收方再悄无声息地占用更多的土地。

化整为零

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权限做了严格的规定,地类不同、面积不同有批准权限的政府也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可是在我们实践生活中,征收方为了尽快得到审批,往往会将一个项目,分成若干个小项目,来分别进行审批,进行越权批地。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几点征收违法的现象,希望大家提高警惕,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其中遇到问题时要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维权,多多咨询专业律师,不要把时间一点一点的浪费在没有效果的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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