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107:刑事证据的分类概述

证据的分类不同于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属于一种学理解释。证据种类的划分依据是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这种划分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于刑事证据分类的标准多样,某一具体的法定证据种类,依一种标准分类,属于这一类别,而按另一种分类,则属于其他类别。例如,被害人陈述这一法定种类,在分类上不仅可以是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也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

对刑事证据进行理论上的分类研究,有助于区分诉讼中各种不同证据的特点,探讨正确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律;还可以指导司法工作人员的证据收集工作,保证准确地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多角度、多层次的,主要包括: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也称为第一手材料。

传来证据: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也称为第二手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

无罪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其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刑诉107:刑事证据的分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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