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六种结案方式及适用情形

目前执行案件常见的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程序)。然,除了终本方式,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共计有六种,即: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笔者分别就上述六种结案方式进行讲解分析。

一、执行完毕

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若对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法院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程序是指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件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案件“终本”后,并不意味法院就停止执行,也不意味着被执行人无需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目前执行案件最常见的结案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同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三、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从而不能继续执行或者无履行的必要,对执行程序予以结束,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实践中,常见适用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依据被撤销;

3.被执行人死亡,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没有其他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中,无收入来源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并且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7.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四、销案

销案是指执行立案后发现不应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无再执行的必要,故以销案方式结案。

常见的情形如: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发现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五、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指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于两种法律文书形成的合法性予以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六、驳回申请

驳回申请是指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受理条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实践过程中,若案件已经经过执行程序并且已经结案,作为申请执行人还活着代理律师,要想恢复对案件的执行,必须事先了解首次执行的结案方式,并分析该结案方式能否恢复执行,方能采取下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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