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思」绑架罪究竟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一)

【法律哲思】绑架罪究竟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一)

「法律哲思」绑架罪究竟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一)

绑架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胁迫的方法或者其他足以控制被绑架人的方法将他人绑架的行为;二是基于勒索财物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胁迫的方法或者其他足以控制被绑架人的方法将他人绑架的行为;三是以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从司法情况看,关于绑架罪的行为的理解在仍存有较大争议,核心问题就在于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中是否包含勒赎行为。

对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单一行为说”,即,行为人通过暴力的方式、胁迫的方式或者其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式以实力将被害人控制于手中;另一种是“复合行为说”,即,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控制他人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的非法要求。因此,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包括勒索行为就成为单一行为说和复合行为说主要的争议焦点。

「法律哲思」绑架罪究竟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一)

“单一行为说”认为,绑架罪中行为人以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非法要求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劫持绑架的行为,以实际控制被害人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也就是说,在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劫持绑架他人的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否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了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都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

坚持此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第一,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立法上虽然强调绑架罪的目的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但归根到底还是在于“绑架他人”这一行为,并没有规定绑架罪的成立必须要将主观勒索的目的客观化;第二,我国刑法理论上有关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依据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具备了全部构成要件要素则既遂;如果没有具备全部构成要件要素则未遂。而绑架罪中的勒索目的只是一个主观要件,仅为行为人内心的主观目的而已,不要求事实上完成勒索行为;第三,某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行为成立该罪名所必定侵犯的法益,绑架犯罪在大多情况下通常表现为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但只侵犯人身权利而不侵犯财产权利的情形也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可以看出,财产法益仅是绑架罪侵犯的随机客体,而非必要客体。综上,将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理解为单一的绑架行为在理论上并无不妥。

「法律哲思」绑架罪究竟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一)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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