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百姓说说刑事案件的流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刑事案件的流程就是:
①立案 ②侦查 ③起诉 ④审判 ⑤执行
①立案,由公安机关丶国家安全机关丶检察机关,分别就职能管辖丶犯罪管辖〈级别管辖丶专属管辖等),对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启动刑事追究的第一步程序(有经过对案件的初审,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成立,犯罪证据较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普通刑事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立案)
②对正式立案的案件的侦查。就可以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最多37天)对犯罪的证据,如书证丶物证丶被害人陈述丶以及证人证言,开始收集,对书证丶物证采取查封丶扣押等措施,对不同的案件,有的需要鉴定,(比如毒品丶枪支丶刀具丶血液`精液丶性别等还有金属丶放射性物品丶文物丶仿冒商品丶电子数据丶录音录像等等,有的还需要估价,对财务帐册丶银行记帐凭证收集、作司法审计等等)侦查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涉及团伙跨地区涉及境外等因素,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③起诉(审查)一般期限在一亇半月。检察院发现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补充侦查,限时一个月。刑诉法规定只能退两次为限(每次都是一个月)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进行程序性与实体性审查,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看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看是否犯构成某项罪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也要研究嫌疑人的申辩是否有理?是否存在无罪的情况或法定事由?(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然后针对公安机关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二选一"。对决定起诉的,制作“起诉书"并将全部卷宗移送法院(刑庭)如决定"不起诉",那么将卷宗材料全部退回公安机关或国安机关(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察的贪污丶收贿职务犯罪案件,也同样是”二选一“,由起诉部门正式制作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或国安局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应该立即将嫌疑人释放(开出释放证明)但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复议“,如不服复议结论,可以向该院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核"。如果有被害人的,被害人也可以提出"复议“,"复核"…在此,提及一下团伙案件,检察院会在"起诉书中,对各被告人在团伙作案中的地位丶作用进行排序(俗称头被告丶二被告丶三被告。排名愈是靠前,意味着被判刑较其他人要重)还有,检察院还会在开庭前,会给法院一个量刑建议书。对那些较轻的伤害罪,被告人家属给予被害人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书的,检察院也会认可并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④审判。就是法院对检察院公诉案件受理之后,组成合议庭(初审有人民陪审员)一般规定,审判的时限为一个半月。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正式开庭(由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中,对全部证据进行“证据质证"。然后控辩双方进行至少两轮的辩论,最后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之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必须在收到判决书第二天始,十天之内提出上诉(如果一个案件有多个被告人的,则一人上诉,全案审理)。检察院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抗诉。由此,该案进入"二审"。一般而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审法院可以书面审理,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约九十天之内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仍按一审程序开庭,但原来审判法官会被更换)对发回重审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后,被告人不服新的判决,仍可以上诉(检察院亦可以抗诉)但一旦上诉(含抗诉)被驳回或改判就是终审判决(在收到二审法院的维持原判的裁定或改判后,那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收到该法律文书后,就立即生效。法院依法将罪犯移交司法劳改部门(监狱局)执行刑罚。
在此有必要说到“上诉不加刑"问题。许多人不知道这是一般规定。怎么讲?一个案件,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但同时检察院也跟着来一个抗诉,那么就谈不上"上诉不加刑”了(可详见刑法条文)。
⑤执行。就是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丶裁定书,依法交由司法劳改部门(监狱局)收押并对罪犯实施监管丶劳动改造的程序。
在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可以针对罪犯劳动改造表现良好,监狱可以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并由驻劳改场所检察院同意,相关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减刑或假释的裁定。(不同刑期须有经过不同的改造期限之后的限定)同样,对确有重大疾病或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的劳改人员因劳改场所医疗资源不足的,监狱的狱政部门可以提出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意见,经监狱局层层审批,报请驻场检察院同意等一系列报批手续后正式批准实施。
在此,也说一下对判处缓刑或管制的罪犯,他们也由司法行政机关联系罪犯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丶街道落实对这类罪犯的“社会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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