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舅舅车祸过世,外甥能要求多分死亡赔偿金吗?

基本案情

今年4月,原告赵某的舅舅杨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杨某甲终生未婚,是村里的五保户。杨某甲与原告赵某的母亲杨某乙、被告杨某丙系兄妹关系,杨某乙早年因病去世。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赵某受杨某丙委托,参与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就杨某甲死亡赔偿问题与保险公司及事故另一方司机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25万元、丧葬费4万元,司机额外补偿5万元。后赵某领取了4万元丧葬费及司机补偿的5万元,杨某丙领取了25万元死亡赔偿金。

原告赵某认为,被告杨某丙在明知自己系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未将25万元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分割给自己,且自己在舅舅杨某甲生前尽了较多照顾义务,故起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16万元。

被告杨某丙辩称,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不能按遗产进行分配。另外,死者生前系五保户,原告并未尽主要扶养义务,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原告主张代位继承的请求不能成立,且原告在死者生前并未尽到主要扶养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特殊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目前,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的补偿,其性质不属于遗产,故对原告要求代位继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原告要求多分死亡赔偿金缺乏依据。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虽然在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但可以比照遗产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法律上认定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除此之外,理论和实务上还存在拟制亲属这一概念,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扶养人尽了较多义务的人。本案中,原告赵某是死者的外甥,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且死者生前系五保户,由集体集中供养,原告未尽主要扶养义务,故对其多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河南法制报 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张延波 田杨

来源: 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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