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与业主间常见的五种纠纷

1、被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抛物人时,可找物业兜底

《民法典》第1254条:物体从建筑物上扔下或者从建筑物上摔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自行证明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予以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要加强高空抛物的管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当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首先要找到财产的解决办法。

2、设备出问题谁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经业主共同决议,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备等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定期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资金。

一般来说,如果电梯损坏、外墙零散等公共设备出现严重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安装单位承担责任。保修期外,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可申请住房维修基金暂停维修。

3、业主电动车在小区内车被偷,物业能否担责?

《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性质,妥善维修、保养、清洁、绿化和经营物业服务区内业主的公共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的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假设物业已在小区内实施日常安全检查或其他合理措施,物业一般不承担义务,但应配合业主报警并调取相应的监控录像。

4、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

《民法典》第282条:财产经营管理的所有人有共同部分的,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合理的资本,剩余的收入归所有人所有。

也就是说,小区的停车场、绿化、电梯广告等收入都属于业主,企业只能扣除部分成本。

5、业主反映小区消防通道被改造,具有安全问题怎样办?

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因此,面对此类问题,业主有权请求物业停止处置,物业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单位报告,要求其采取强制措施协助处理。

本报记者 李晓明 整理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8-14
下一篇 2024-08-1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