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违建触犯两部法律…

为优化公共空间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我市集中对五类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危害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是其中之一。

这类违建触犯两部法律…

4月10日,记者就占用消防通道、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马鞍山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及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徐亮。

“水火无情,消防安全大于天。” 徐亮律师和记者说了一个案件。

原告蔡某在位于某厂8栋宿舍楼旁边人行道上,私自搭建钢架结构的棚子经营水果生意,还将两个液化气罐摆放在棚内,不仅影响了8栋宿舍楼及附近居民的出行,还造成了消防安全隐患。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程序对蔡某下达拆除决定书,并依法对其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徐亮介绍,蔡某私自违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消防安全是市民的一种责任,为己为家为他人,生命安全大于天。”徐亮说,查处危害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增强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来源: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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