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反诉

反诉与抗辩的区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是在学习法学教材是有所涉及。如反诉与本诉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反诉的内容属于本诉法院管辖,反诉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等。在建筑施工合同案件中,如发包人提出一些理由,认为应当减少工程款的支付,这属于抗辩。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违约、需返工等赔偿损失,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和返工损失等,这就是反诉。

区别反诉与抗辩的区别,在于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产生重大影响。如是反诉就需要提供能够支持反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而抗辩则无此要求;反诉的内容需要法院在判决时给予判决,具有既判力;反诉不成不得另行起诉,而抗辩不成,却可以向法院再次起诉,当然要符合起诉的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主要是规定了在建设工程施工案件中可以反诉,并列举了几项发包人反诉的内容。如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其实发包人还有一项重大索赔项目,就是工程延迟交工的工期损失。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前提是发包人必须就此提出反诉而非只是抗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反诉请求范围确认之前,要首先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其实并非单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何一个合同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法院应当首先审查该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判的依据及结果。同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也直接关系到发包人反诉的范围,如能否主张违约金。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能主张违约金,只能主张损失。这就需要发包人抛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范围和金额,事实上是加大了发包人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也有的法院直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计算方式认定损失的。不管依据何种方式认定损失,最后还是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划分过错,以判令责任的大小及损失的承担份额。

关于违约金的赔偿还有一个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如果承包人违约的,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的时候应直接扣除。虽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有违约行为,但是发包人并未按照约定扣除违约金。工程竣工决算后,承包人提出诉讼,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责任后,发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何判断?我个人倾向于尊重意思自治,但还是要区分具体的情况。

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是建立在建筑施工合同有效 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提出反诉及反诉的范围。如果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仍可提出反诉,反诉的范围有何不同?我认为是可以反诉的,只不过合同无效情况下承包人称谓变成实际施工人。反诉的情形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反诉的范围肯定没有违约金,实际施工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发包人反诉的范围应当是实际损失,对于工程款是否仍需要支付,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在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8-12 20:42
下一篇 2024-08-12 22:56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