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交通事故
首先要做的是救助伤者
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然而生活中
却有一些心存侥幸的人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一走了之
殊不知这种行为
已经严重扰乱了
正常的交通秩序
肇事逃逸同时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一2022年7月11日9时许,贾某荣(身份证号码:410205196*****0529)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迎宾岗南口时与李某萍(身份证号码:142732196*****2067)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不同损坏,李某萍右桡骨粉碎性骨折的事故。
贾某荣直接离开现场,并未下车查看情况。
开封交警四大队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及时将受伤的李某萍送至医院,后经多方走访查询,联系到贾某荣到大队处理事故。贾某荣负全部责任。
案情回顾二2022年7月19日,在滨河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也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当日22时许,李某超(驾驶证号:410211198*****7019)驾驶一辆号牌为苏E0***7的小型汽车与曹某薇(驾驶证号:410204199*****2025)驾驶的一辆号牌为豫B1***0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时,路面有标志标线、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夜间有照明,李某超驾车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与曹某薇驾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超未保护现场且逃离事故现场。
开封交警四大队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勘查以及调取周边路口监控等, 及时锁定车辆,以及驾驶人。
事故成因:李某超驾车右转未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现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成因。
李某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曹某薇不负事故责任。
交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肇事逃逸,交警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内容来源:开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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