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可以叠加,而附加刑既可以单独也可以附加。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
一、管制: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通常是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管制。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年。对于先行羁押的折抵是,判决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抵管制两日。
二、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期是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在一定的时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对其实行一种强制改造的刑罚。刑期是半年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刑期总和可以超过15年,但是刑期总和不超过35年的,实际判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刑期总和超过35年的,实际判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四、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人身自由,对其实行一种强制改造的刑罚,刑期是从判决之日起算到无期。判前羁押不可折抵。
五、死刑:剥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的一种刑罚,对于不适用于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极其严重的除外。死刑分缓期执行和立即执行,立即执行的需要最高院审核,死缓需要高级法院审核。对于死缓,两年内无故意犯罪的可以判无期,有重大立功的可减为25年,对于故意犯罪态度恶劣的,可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未执行死刑的,死缓的刑期需要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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