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概念

什么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概念

一、什么是证券市场

顾名思义,证券市场指有价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交易融通市场的统称。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市场,它的存在既可以为上市公司募集资本,资产增值提供投融资的机会,又可以为广大的投资者提供未来预期盈利提供适度投机的场所。

我国的证券市场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和不断的改革开放后而建立起来的,所以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也就30年的时间走完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才能达到的效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个人股票投资者已超过2.11亿人,基金投资者超过7.2亿人,境内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合计4917家。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概况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发生的各种侵权行为,统称为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和中小投资人直接相关的就是证券虚假陈述了,因为我们可能因为上市公司的一则利好公告而买入公司的股票,但是最后发现这个公告内容是虚假的,导致股价暴跌,从而损失惨重。

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兴的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的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所以,虚假陈述可分为四类,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

虚假记载,又称”无中生有”型虚假陈述,指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发布的预测性信息,其内容尽管也属”不存在”,但显然不属于虚假记载中的”不存在的事实”。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这种类型的虚假陈述根据其载体不同又可细分为两类,其一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所为的误导性陈述,其二是通过媒体所作的误导性陈述。在前一类误导性陈述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虽然对应公开的事实有所公开,但是该公开的信息在表述上或有语句上的模糊歧义,或有真假不定等情形足以误导投资人作出错误交易;后一类误导性陈述规制的范围非常广泛,任何人或机构只要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胡编乱造,散布虚假谣言,其内容足以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作出错误判断的,均包括在这一类误导性陈述中。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重大遗漏型的虚假陈述,按照责任主体的主观状态的不同,又可分为过失遗漏(疏漏)和故意遗漏(隐瞒);按照客观表现的不同又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完全遗漏。完全遗漏的判定较为容易,只要是法定的信息完全没有公开,广大投资人根本不知有其事者,都属之。部分遗漏的判定则相对困难,因为要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是否隐瞒了信息,以及隐瞒了哪部分信息,并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通常,部分遗漏是指那些虽然公开的信息是正确的,但却隐瞒了得出结论的相关条件。例如,公司公告说公司有固定资产5亿元,但却没有具体说明其中价值3亿元固定资产已经成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隐瞒了这部分信息,投资人就难以对公司资产有完整的判断,很有可能就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在适当期限内的虚假陈述又称不适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公开披露信息,包括迟延披露和提前披露。在未以法定方式所作的披露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尽管已经作出了信息披露,而且其披露的信息也是真实准确及时的,但是由于它没有在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布,一部分投资人可能根本获得不到这些信息,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信息轰炸”(同时提供超大量的信息,造成投资人来不及或根本无力阅读)等方式恶意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尚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诉讼的基础。

三、为什么要打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我国《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是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与证券有关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公开,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而证券市场进行虚假陈述,严重违背了证券法规定的“三公”原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信任危害,所以必须予以打击。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人数众多,及时准确的信息的披露是广大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关键,尤其是那些无法直接通过参与发行人的经营获知信息的中小投资人,即普通股民的利益。如果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使得广大股民丧失了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那么不仅证券市场会失去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且整个市场乃至社会的秩序也可能受到影响。

经济学家试图通过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理论来解释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其中最主要的经济分析学说是“逆向选择”理论(或者称为“柠檬市场”理论),即在证券市场上如果不存在信息披露制度,则证券的发行人、公司管理者和享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所掌握的信息与一般投资人所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的状态,投资人无法判断不同的股票发行人的优劣之别,于是他只能根据全部发行人的平均质量判断各股票的价格,这样无疑低估了优秀发行人的股价,从而挫伤了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而劣质发行人的股价被高估,从而助长了劣质发行人的道德风险,市场价值体系被严重扭曲。由此反证,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市场价值体系以及优秀企业发展积极性的根本制度。

因此,信息披露对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稳定证券市场和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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