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里

2021年2月18日,艺人吴某某被女友陈某某敲诈一案判决书曝光。陈某某因敲诈吴某某犯罪事实成立,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鉴于本案,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特别是一些年轻的恋人,在两人热恋当中,掌握了对方一些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照片、两人性爱视频等,一旦其中一方表明单方终止这种恋爱关系,往往对方就会以揭发披露隐私相要挟索要巨额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费用,此时,想要与对方分手的男(女)方就会顾及到自身的名誉或者荣誉、信誉及自己亲人的感受而被动的支付大额的所谓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费用,正所谓破财消灾嘛。有些读者就该问了,究竟恋人之间产生的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合不合法,如果违法则构成什么性质的违法,构不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需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里笔者想说就该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以偏概全,要视案情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涉案金额、犯罪形态,有没有使用敲诈、胁迫、威胁等手段,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受害人是不是自愿支付等具体情节来予以综合认定。

一、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以下几种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揭露他人隐私的方法,敲诈他人钱款;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张扬被害人隐私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3. 以索要“分手费”为名,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的手段,多次敲诈他人钱财的;

4. 对被害人实施以发裸照相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5. 对他人使用以“揭露隐私”相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交出财物;

6. 采用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邮寄不雅照片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

7. 采取揭发自认为的隐私、散布绯闻意图损坏他人人格、名誉及到他人办公场所缠闹、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等方式,欲迫使他人就范,满足其提出的财物要求的;

8.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分手后,采取发短信等手段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的;

9.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与被害人之间的情人关系,对被害人进行打骂,点燃衣物、被褥要与被害人一起“殉情”破坏被害人名誉,阻碍被害人结婚等方式和理由,要挟被害人,索要分手费的。

二、索要分手费并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形

“分手费”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间用于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

就“分手费”在民法上的效力,有如下区别:

1. 双方自由恋爱,均无配偶,约定因恋爱终止而给予的“分手费”一般有效,但如有欺诈、胁迫等情节或者使得一方陷入经济困境的,则有无效的风险;

2.双方同居、恋爱,但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一般认定“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系遭受“单身”欺诈,而有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该分手费系赔偿损失的,则合法有效;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虽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变数,却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会因此涉嫌刑事犯罪。

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2013年至2018年的相关数据显示因索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的案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比例为90%以上,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但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两起,认定无罪的有1起,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一起。

再此,笔者奉劝欲实施敲诈勒索的人员,应当及时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如果有读者自身或身边的朋友正经历类似事件应当保存固定好被对方敲诈勒索的各类证据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彩信或短信以及应对方胁迫被迫转款的凭证等,第一时间到就近派出所报案,以减少或挽回损失并及时有效的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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