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对人员和证件有何要求?

原 文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执法人员和土地执法证件的规定。

01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专门从事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对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负责土地审批、耕地保护、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人员。由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直接行使土地管理的检查权、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权、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涉嫌土地犯罪的移送权、涉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的政务处分建议权等多项行政执法权力,所以本条特别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能力提出明确的要求,即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这里的培训,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法基本知识的培训。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活动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群众利益、关系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形象、关系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也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目标的关键所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就是具体实施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主体,为了保证执法质量,必须要求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熟练掌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基本知识,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要大力提高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创新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推进土地管理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土地管理执法工作队伍。

02关于土地执法证件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执法的行政职权授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对具体执法人员进行授权。所以,土地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既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提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所以,考试考核是行政人员取得执法资格最主要的程序。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以及应该换发执法证件而未换发的,原则上不具有执法资格即无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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