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消费者“退一赔三”、”退赔十”的权利

消费者“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权利

【消费维权】消费者“退一赔三”、"退赔十"的权利

先说两个身边案例。其一,退一赔三。张家港的王先生在商场购买了一套书桌,销售人员微信介绍是整块竹子制成的,但购买后发现材料实为粉末压制板。诉讼后,张家港法院认为这个商家明知销售的桌子非整块竹子的情况,仍以整块竹子制成进行销售宣传,隐瞒了所售产品的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根据《消法》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三倍价款或服务费用,判决退还原货款3017元并赔偿三倍货款9051元。【(2022)苏0582民初8449】其二,退一赔十。苏州姑苏区房先生在网上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的几箱小面包,打开后发现个别的小面包上有霉斑,食品公司认为商品在保质期之中且有检验合格证,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法院认定即使在保质期内且有检验合格证明,但只要检验产品不合格,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出厂抽检并非逐个检查,无法确保每个产品品质在出厂时均合格。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决退还原价款488.4元并按其十倍4884元赔偿房先生。二审维持原判。【(2021)苏05民终7223号】

三倍、十倍赔偿属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对我们消费者实际损害的报复性赔偿。分别规定在《消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药品管理法》第144条也有同样内容的退一赔十规定。

那么三倍或者十倍赔偿对交易双方有哪些条件限制呢?首先,购买方要具备消费者身份且实施的是消费行为。根据《消法》的立法本意和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为单位与经营者相比,在交易信息的掌握等方面并不一定弱于经营者,甚至还可能处于优势地位,因而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适用消法。《消法》上的消费行为,仅限于“生活消费”,不包含生产型的消费以及其他目的的消费。目前司法实践也将消费者为工作、经商、学习等目的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归为消费行为。非治疗的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也列入消费行为。生活消费不会再创造新的经济价值,这是生活消费的本质特征。若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购买者为营利,则司法机关应当认定购买者属于生活消费。职业打假人目的是牟利,司法机关目前倾向于不认为其为消费者和消费行为,所以往往不适用三倍和十倍赔偿原则。其次,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对方要属于《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对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没有异议,没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算不算经营者?有的法院将营利性的自然人也作为经营者。上海法院认为许某在二手交易平台的出售车辆的行为超过一般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将其认定为经营者。【(2021)沪01民终4636号】普通从事小买卖的自然人算不算经营者?如果其具备营利性特征外,将从事的经营活动作为其经常性职业,具有营业性特征的。在一定时间内有计划地、反复地、连续地、大量地从事经营性活动,例如以微信朋友圈、群聊方式推销商品,则应当认定其为经营者。

【消费维权】消费者“退一赔三”、"退赔十"的权利

我们常见的可以提出退一赔三的经营者欺诈有哪些表现?首先,《消法》意义上的欺诈并不以损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要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样也并不以消费者已经因食用该食品而实际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其次,欺诈的主观故意是心理状态,通常难以直接对此进行证明,但消费者可从经营者在交易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明知商品可能存在瑕疵而放任,综合经营者的客观行为予以判断,如果经营者隐瞒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已足以影响其对商品整体的购买决策时,则可以推断经营者存在故意欺诈。第三,下列经营者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四,下列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欺诈:(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国家市监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6条】

可以退一赔十的经营者违法行为有哪些?食品、药品种类很多,相应的国家标准也很多,十倍赔偿的实质要件就是食品、药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要件指的是:食品、药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和治疗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药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果食品、药品仅是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如食品、药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瑕疵,则不能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消费维权】消费者“退一赔三”、"退赔十"的权利

最后以一个苏州的案例来进一步说明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适用区别。相城区的冯某在沈某开设的副食品店购买了3箱洋河海之蓝白酒,总金额为3600元,回家招待客户时,客户出现不良反应。冯某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沈某辩称该白酒是正规渠道进货,正常价格。相城法院认为冯某未递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酒与沈某卖的酒为同一批酒,亦未提交涉案酒为假酒的证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中,冯某提供了一份洋河酒厂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是涉案产品外箱胶带标识与内盒生产批号标识均与洋河公司产品不符,属于假冒洋河公司的产品,故中院认为:虽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根据洋河酒厂的鉴定报告,涉案白酒仅是假冒洋河公司的产品,而对涉案海之蓝白酒的酒质没有进行鉴定,无法认定该酒的酒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冯先生要求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十倍价格赔偿依据不足,难以支持。但鉴于沈先生副食品店销售涉案洋河海之蓝白酒系假冒产品,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沈先生副食品店退还海之蓝白酒款36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10800元。【(2017)苏05民终4993号】我们假设冯某通过鉴定证明涉案酒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则法院可以支持其十倍赔偿请求。

结语

三倍、十倍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对付不法经营者的利剑,消费者一旦遇上消费欺诈或者食品、药品不合格问题,要敢于亮剑。维权时还要注意收集好证据,例如原物、购买凭证、发票或者照片、录音等。可以向商家交涉,交涉不成及时向当地消委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赔偿或行政处罚。调解未果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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