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小案例合集(一)

厚大法考教学同事分享的案例和其解析,通过案例反复熟练知识点,是备考中非常实用且灵活的方法之一,同学们要认真记呦~

#法考小案例# 1

李华今年15岁,交了一个13岁的小女朋友小红,偶然一天晚上,小红打电话给李华,说爸爸妈妈不在家,小区又正好停电,自己很害怕。李华安慰了小红,并骑上自行车飞奔到小红家陪她,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激动了,在小红的卧室里与小红发生了性关系。请问李华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14岁到16岁偶尔跟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话,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在本案中,李华的行为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哈。

#法考小案例# 2

因为前一天圣诞节被放了鸽子,非常不开心,李明决定今天就呆在家里,不去上班了。中午叫了外卖,在下楼取外卖的时候见到了一张身份证,李明定睛一看,呀,原来是小军那小子的,昨天就是他约了小红,小红才放了我的鸽子,看我怎么收拾他。说罢,李明骑上电驴来到附近的银行,用小军的身份证办了一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导致小军的名字被列入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银行在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电话与小军联系(实际上是李明的电话)核实了相关情况。在本案中,李明侵犯了小军的名誉权吗?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两者缺一不可。行为要件指“侮辱诽谤的方式”,结果要件指“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李明并没有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不满足“行为要件”,所以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例根据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2题改编而来。

#法考小案例# 3

李华是娱乐圈著名影星,一天,一条关于李华逃税的新闻刷爆了社交媒体。事件逐渐发酵,税务部门及时介入,并要求李华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最终的结果却令吃瓜网友感到匪夷所思:鉴于李华是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小明觉得很不公平,但之后,作为小明的好基友,高分通过法考的小军说服了小明。在本案中,李华为什么会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呢?

逃税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考小案例# 4

小红对自己的前男友小军怀恨在心,于是送给小军一双溜冰鞋,希望小军在滑冰的过程中摔伤。周末还时不时地约上小军去公园一块儿滑冰,结果小军果然在一次滑冰中摔伤了。本案中,小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如果认为不构成,是因为①没有危害行为,还是②虽然有危害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 ​

法益是入罪的前提,伦理是出罪的依据。刑法中的“行为”并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含有价值判断的“危害行为”。当有一种行为被伦理规范所允许的话,一般就不认为是犯罪。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但只要这种风险被伦理规范所允许,就不能认为其是犯罪。

#法考小案例# 5

李华是一名国家级游泳运动员,这一日,游泳馆里人山人海,突然有个中年男子大喊:救命啊,我孩子落水了。李华跑过来,向男子展示了自己的运动员证书。中年男子喜出望外,说:那你快下去救啊。李华反问道:不着急我们先来谈下价格,一斤5000元。结果小孩被淹死。本案中,李华构成犯罪吗?(是否有作为义务?)

李华看到游泳池里有人溺水,二话不说冲下去救人,结果一看原来是小明,李华心想:原来是你啊,我最讨厌你爹了。于是又松手不顾。结果小明淹死。本案中,李华构成犯罪吗?(是否有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为“自愿接受”,要形成作为义务,就要“不做好事则已,做了好事就要做到底”。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判断自愿的“着手”,关在在于形成“主控支配”。如后一种情形中,已经救了小孩就对小孩的生命法益形成了“主控支配”,即已经产生了作为义务。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7-27 10:35
下一篇 2024-07-2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