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执行过程中,哪些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建议收藏】

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指的是为达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执行过程中,到底由谁负责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一、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利

(1)原则上: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例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已经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罚款、征税等金钱给付类的行政处理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所谓的“三不主义”)

(4)只能以拍卖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属于直接强制执行需要法律单独授权的一个例外。

二、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

(1)原则上:如果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那么行政机关只能自行执行,而不得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授予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总署,县级以上政府。)

(2)例外:法律明确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比如,如果税务机关和海关由于各种原因自己不便于行使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条说明:

例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2:《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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