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的种类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切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切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和扣押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性强制措施。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大事,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有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理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的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医院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活着盖章,当时拒绝的,在笔录中著名;当时不到长得,邀请将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此外,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2.查封、扣押的实施

(1)查封、扣押主体及对象。查封、扣押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时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一辈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查封、扣押程序及期限。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遵循前述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查封,扣押对象的保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第三人的杨延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限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实施查封、烤鸭后的处理。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务预与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冻结的实施

(1)实时冻结的主体。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2)冻结程序。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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