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还是“订金”?
定金和订金,在大家的生活中总会遇到,但是究竟使用哪个“ding”呢?现在先举两个生活例子来感受一下。
例1:甲方拥有一套房屋出租,现乙方欲向其租赁该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将两千元作为“定金”给予甲方,现因乙方工作调动缘故,无法租赁该房屋,则甲方有权没收该两千元。
例2:甲方拥有一套房屋出租,现乙方欲向其租赁该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将两千元作为“订金”给予甲方,现因乙方工作调动缘故,无法租赁该房屋,则甲方无权没收该两千元,应将两千元返还给乙。
还是很抽象?那再来两个例子。
例3:甲方拥有一套房屋出租,现乙方欲向其租赁该房屋,双方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将两千元作为“定金”给予甲方,现因甲方家庭需 要自住该房屋,无法出租,现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四千元给乙。
例4:甲方拥有一套房屋出租,现乙方欲向其租赁该房屋,双方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将两千元作为“订金”给予甲方,现因甲方家庭需 要自住该房屋,无法出租,现甲方应返还订金两千元给乙方。
看了以上的例子,相信大家对于“定金”和“订金”都有了一定的感受,下面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1、定金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或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定金的性质
定金性质上属于金钱担保,是约定的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要式性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例: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三天内交付定金,三天后,甲方未支付定金,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付定金,因为定金合同尚未生效。
定金的效力:定金罚则
定金合同成立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对于定金数额进行限制,《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法院不予支持。”
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房产价格为100万元,甲一次性将30万元定金交给乙方,甲方违约,而乙方收取的定金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超出的10万应当充抵价款或者返还甲方。
2、订金
订金的概念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订金的功能
订金仅仅作为预付款的功能,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不得使用定金罚则。约定的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限制,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一般不作具体限制。定金具有担保功能,具有担保主合同债权的功能;订金主要是作为预付款的功能,不具有担保性质。综上可见: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却有如此不同的法律后果,定金的功能体现在它的惩罚性,而订金仅仅只是作为合同的预付款,不作为担保作用,无惩罚性。对比之下,“定金”相对于“订金”更具有担保作用,“定金”是法律概念,相对于“订金”来讲,更具有法律保障性,而“订金”只是生活概念用语,只能由法官根据相关判决以及生活常识来进行自由裁量判断。4、结语
大家在生活中在与对方进行合同签署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谨慎选择“定金”或“订金”,另外,同时还需注意,在与商家进行买卖时,商家经常都会说如果不买该商品,“ding”金可以退,此时,大家则要与商家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事实上根据上述的分析,如果使用“定金”则不可退,如果使用“订金”则要如数返还,因此要把商家的口头承诺写下,作为书面凭证,以免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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