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西安男子姚某醉驾被警方以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查院审理查明,姚某虽系酒驾,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姚某酒驾是因父亲突然晕倒,着急看望父亲。综合考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未对姚某作出起诉决定。
今日,检察院通报该起案件,姚某因危险驾驶被宣告不起诉,他和公司领导拿着锦旗到检察院表达谢意。
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该做何处罚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我国的主刑种类有五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拘役属于主刑中的一种,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拘役在公安机关就近的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领取劳动报酬。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在看守所被羁押,则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扣除先行羁押天数,羁押一日折抵实际刑期一日。
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罚金即是附加刑的一种。对于判处罚金的,如果确实缴纳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安全无小事,醉驾不可行,幸亏该男子没有被审查起诉并被法院判决,否则这次犯罪记录将被永久记录进他的档案,对他今后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但不是每个醉驾的人都是这么幸运的,为了避免自己的档案“被记录”,一定要严格约束自身: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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