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XXX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XXXX)X 刑初字第 XX 号

公诉机关 XXX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 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 人民检察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 犯 XX 罪,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 X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XXX 及其法定代理人 XXX、诉讼代理 人 XXX,被告人 XXX 及其法定代理人 XXX、辩护人×××,鉴定人 XXX,翻译人员 XXX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 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 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 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 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 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 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附: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 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 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 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判处什 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 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 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1998 年立案的第 18 号刑事案件,表述为“(1998)金刑初字第 18 号”。案 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 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直接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公 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

4.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在审 判经过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未出庭的不写)。

5.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有变化时,应在样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改动: (1)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应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 (2)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等;如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 (3)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应写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确实查不清出生年月日的,也可以写年龄。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 必须写出生年月日。(4)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在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5)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期。(6)被告人项内书写的各种情况之间,一般可用逗号隔开;如 果某项内容较多,可视行文需要,另行采用分号或者句号。(7)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8)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写。 (9)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写明其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

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行续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住址。

7.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即“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 所在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是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的,还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 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审判经过段中作相应的改动。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并各有辩护人的,分别在各被告人项的 下一行列项书写辩护人的情况。

8.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中检察院的起诉日期为法院签收 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出庭的被告人、辩护人有多人的,可以概写 为“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如系检察长、副检 察长、助理检察员的,分别表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代理检察员”。

9.对于前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 出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又起诉的,原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在案件 审判经过段“×××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 书”一句前,增写“被告人×××曾于××××年××月××日被×××人民检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 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 罪。”

10.对于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审以后,在制作判决书时,在“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以下 内容:“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提 出抗诉)。 ×××人民 法院于 ××××年 ×× 月 ××日作 出 (××××)×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 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事实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书写判决事实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样式规定,事实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 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并分三 个自然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在法庭查明的事实之后,另起一段,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

2.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 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 处理的各种情节。

3.叙述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 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 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 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 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1)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主要根 据间接证据定案而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综合分析,去伪存真;(2)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必然的、有机的联系;(3)能够互相印证, 环环紧扣;(4)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不宜抽象、笼统。证据 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案情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 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 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 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 主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经审理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 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5)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来论证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

5.叙述证据时,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三)理由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 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和被告人行为的性 质,论证应该如何处理,为判决结果打下基础。书写判决理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理由的论述一定要有针对性,有个性。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切忌说空话、套话,理由千篇 一律,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注意语言精炼。

2.确定罪名,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 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3.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一 种或数种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 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 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5.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 的若干规定》,应当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在引用时,应当注意:

(1)要准确、完整、具体。准确,就是要恰如其分地符合判决 结果;完整,就是要把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引用;具体,就是要引出法律依据条文外延最小的规定,即凡条下分 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有的条文只分项不分款的, 则写明第几条第几项。

(2)要有一定的条理和顺序。一份裁判文书应当引用两条以上 的法律条文的,应当先引用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 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 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先引用适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适用附加刑的 条文;某种犯罪需要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即援引法定刑) 的,应当先引用本条条文,再按本条的规定,引用相应的他罪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当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共同犯罪的,既可集 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也可逐人逐罪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

(3)引用法律依据中,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司法解释的,应当先 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适用修订前后刑法的, 对修订前的刑法,称“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修订后的刑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又称“主文”)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书写判决结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既不能随意简 化,如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简写为判处“死缓”;也不能“画蛇添足”,如将宣告缓刑的,写为“判处有期徒刑×年, 缓期×年执行”。

2.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的折抵办法以 及起止时间。本样式系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模式设计起止时间 的。如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止时间表述为:“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如系判处管 制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3.对三类特殊案件判决结果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 六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死亡 的案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无罪”。

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将“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的理由,而不应当作为判决的主文。

5.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没收的财物,应当写明其名称、 种类和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可以在判决结果中概括表述,另 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

6.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 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切忌综合(即 “估堆”)量刑。

7.一案多人的,应当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轻重为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

(五)尾部

1.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在交待上诉权之后,另起一行写 明:“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判决书的尾部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 独任审判员署名。合议庭成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 合议庭成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与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一样,署名为“审 判长”;院长(副院长)或者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应当担任 审判长,均署名为“审判长”。

3.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作出判决的日期。无论是当庭宣 判还是定期宣判的案件,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均为签发判决书或者 裁定书的日期。当庭宣告判决的,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仍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4.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此句文字应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异之后,加盖在正本 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三、本说明可供制作其他刑事诉讼文书时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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