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供水、生态等方面产生了巨大效益,水库移民也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于占用土地面积多,移民搬迁量大,所以水库移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作为一个特殊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征地补偿原则:国家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人员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前期补偿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包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4、库底清理费;
5、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017年国务院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进行修改之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再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进行计算,而是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照各省级政府制订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2、树木、青苗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款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3、房屋等地上附着建筑物补偿。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补偿款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4、国有耕地补偿。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安置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1、集中安置。县级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2、分散安置。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3、本省跨县安置。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4、跨省安置。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级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地方政府或者村委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是不可以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后期扶持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1、生产生活补助发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2、优先吸收移民就业。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3、土地优先安排移民使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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