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民间借贷纠纷实务简述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产生的纠纷。

实践中,很多朋友之间仅凭口头约定即通过转账或现金交付的方式向对方出借资金,没有留下任何“借据”或书面记录,给后来的纠纷埋下隐患。

一、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必要证据

1.当事人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等书证;

2.涉及借款事实表述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3.证人证言,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以保证此项证据的证明效力;

4.如案件涉及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还应注意哪些要点

1.诉讼时效问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三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例如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且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款中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民间借贷中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中关于担保责任期限的规定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之日起计算算。

  最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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