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犯罪所得不可取,掩饰隐瞒终获刑

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或者帮助提取几笔现金

就能从中轻松得到“报酬”

注意!!!

这不是发财的门路

而是犯罪的道路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手机陌陌上找兼职时添加了一微信好友。2022年10月,王某某经与对方联系后,得知提供银行卡、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手机密码等给对方转账,可获得相应的报酬。2022年10月下旬,王某某根据对方的安排在重庆市一酒店房间内,两次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手机、身份证等提供给对方转账,并提供人脸识别和取现帮助转账,王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经核实,王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涉案期间共计转入资金23万余元,转出资金23万余元,已关联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转入金额共计16万余元。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犯罪所得不可取,掩饰隐瞒终获刑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及密码、手机、人脸识别、取现等帮助他人予以掩饰、隐瞒,转移非法资金共计23万余元,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提起公诉。绥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个人银行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请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莫因贪图小利,出售或买卖银行卡,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等犯罪团伙的帮凶,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

来源:绥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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