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家庭成员实施的吸收公众的存款来兴办实业的案件。开始的时候是向亲戚朋友吸收存款并给予较高的利息,后来周围群众看到利息较高就主动要求存款,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案发。
本案中张律师是为被告人张某乙提供辩护,经过我们的努力,最终的涉案金额由侦查阶段的一亿二千万,到审查起诉阶段的八千多万,到最终认定的五千多万,为被告人的从轻量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乙与其两个弟弟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在其父亲张某某(本案被告人之一)的安排、指使下,以被告单位某公司生产经营为名,在没有经过加过相关部门、法律许可,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利用某公司的名义,并具体经办。通过被告人本人、亲属及公司部分职工等口口相传,向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司职工、乡镇村庄人员等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支付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人员达674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1639318.3元,上述存款至案发日未能偿还储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方案及策略
争取让该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各个自然人的刑罚一般要低于不是单位犯罪的一个档次,从而为各个被告人被轻判增加筹码。
这是一起金额较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这类案件最终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轻重,起主要作用的就是非法吸收存款金额的多少,也就是说是涉案金额的大小。因此,接手该案件后,我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各个阶段争取让涉案金额变小。经过我们的努力,最终的涉案金额由侦查阶段的一亿二千万,到审查起诉阶段的八千多万,到最终认定的五千多万,为被告人的从轻量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认真阅卷及会见掌握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向法庭说明张某乙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各种法定和酌定的情节,争取让张某乙获得较低的刑罚。
三、案件结果
1.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借款付息的方式吸收存款51639318.3元,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予刑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系主动到案,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按照民警指示在家等候,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均成立自首、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被告单位某公司自首,对被告单位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乙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张某乙的犯罪数额应以其本人经手的金额某某余万元为限”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单位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乙在单位犯罪中不只经手了部分存款的吸收。还在宣传、吸收的部分存款的支出、个人银行卡归单位使用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故不应以其亲自经手的吸收的存款数额作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张某乙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时予以考虑。
2.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商贸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律师意见建议
最终法院对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作为这么大金额的犯罪,也没有资金予以退赔等情况下,判处的刑罚是相对较轻的。之所以能够达到这个效果,主要是两点基础打的好:一是让本罪成为单位犯罪且让犯罪数额尽量变小;二是强调被告具有自首及在单位犯罪中起着辅助作用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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